男公主抱親吻少女胸口種草莓 挨告辯稱「她沒有拒絕」

臺北市一名林姓男子因涉及對未滿14歲的少女進行猥褻行爲。(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臺北市一名林姓男子因涉及對未滿14歲的少女進行猥褻行爲,遭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指出,因參加A女所就讀之學校校慶活動,而與A女結識。詎林男明知A女系未滿14歲之人,竟於112年12月11日上午6時45分許,邀約A女至臺北市北投區某公園內,接續以親吻A女之嘴脣及在胸口種草莓之方式,對A女爲猥褻行爲1次;A女的父親得知後提告。

林男到案後辯稱,當天我們先擁抱,後來我主動親A女嘴巴,A女沒有拒絕,我種草莓在A女領子口,後來就騎車載A女到學校,並無不當意圖,且不能證明系以強暴或其他違反A女意願,A女那時候是從頭到尾都沒有拒絕,像種草莓我有先問A女,A女當下也都是不在意的那種反應等語。

法官審酌,林男明知A女系未滿14歲之少女,思慮未臻成熟,身心仍處於發展階段,且對於性自主決定權、身體控制權亦缺乏完全自主判斷之能力,竟未能剋制己身情慾衝動,對A女 爲猥褻行爲,法治觀念顯有欠缺,所爲並足以對A女 將來之身心健全及人格正常發展造成不良影響,實屬不該;依對未滿14歲的少女進行猥褻行爲,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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