揪少女網友摩鐵滾牀單4次 衝動男挨告求償150萬元
揪少女網友摩鐵滾牀單4次,衝動男挨告求償150萬元。(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在2022年在網路上認識少女歡歡(均化名),2人後來開始交往,阿國明知小萱未成年,竟與小萱前往汽車旅館發生4次性行爲。小萱的父親阿華(化名)察覺有異,追問後得知露實情。不捨小萱迄今無法面對家人,阿華也心痛自己無法保護女兒,因而對阿國提告,須賠償100萬元給小萱、父親阿華則是50萬元。
法院審理,阿國辯稱,他本身性格內向,小萱是他所交往的第一個女友,交往及發生性行爲時,他才年僅22歲,而且再犯後也都坦承犯行,積極配合檢警調查,也一直表明想要與小萱的父親阿華調解或和解,但對方表明沒有調解或和解意願。
他與小萱是基於男女朋友關係而爲性行爲,小萱亦在本件相關刑事案件警詢時,自述她當時的感受是「新奇」,而且曉萱也有表示不願對他提告;而於刑事一審判決後,小萱亦曾主動聯繫,2人也互相關心近況及聊天,因此他對小萱身心狀況所造成的侵害程度亦屬輕微,甚至應無負面影響。
而據小萱父親阿華在警詢時自述,他平常與小萱情感疏離,平時少有互動關心,小萱纔會對外尋求感情寄託,因此小萱的父親亦有未盡其保護教養責任之處,所以難以就此認定,小萱父親的身分法益有受損,並且情節重大之情形。
法官考量,小萱當時本來就是對兩性關係好奇而懵懂之年齡,而阿國身爲成年人,與小萱交往時,若是真心關懷,應理解並尊重小萱尚未達到可自主決定發性行爲的情況,卻以小萱對兩性關係的好奇,以及對阿國身爲其男友的情感爲答辯理由,聲稱對小萱身心健全發展沒有造成負面影響,阿國所辯實不足採。
法官審酌,阿國一審被依犯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爲性交罪,共4罪,各判處有期徒刑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阿國不服經上訴後,高等法院予以駁回。
法官認爲,阿國與小萱發生性行爲時,小萱是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未成年人,2人是男女朋友的交往關係,並考量性行爲次數、受侵害之態樣等。日前依法宣判,小萱得請求損害賠償,以40萬元爲適當,而小萱的父親阿華得請求損害賠償,以15萬元爲允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