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庸的邪惡不是歷史 它正在我們身邊發生

▲臺中一名清寒大學生,因無力繳交一萬八千元學雜費,申請休學遭拒,最終選擇跳樓輕生,這不只是個人的悲劇,而是制度的失靈。(圖/民衆提供)

●李商/退休人員

臺中一名清寒大學生,因無力繳交一萬八千元學雜費,申請休學遭拒,最終選擇跳樓輕生,這不只是個人的悲劇,而是制度的失靈。教育部迴應「學校依法收費」,校方則以「橫向聯繫不夠」推卸責任。面對一條年輕生命,迴應冷靜得近乎殘酷。

現行規定要求學生休學前須繳清學費,原意是防止惡意逃費,但對清寒學生而言,繳不出學費正是申請休學的原因。制度若不設彈性,便將弱勢者困於無解循環:既無力繳費,又無法離開。

對情緒脆弱或長期壓力累積的年輕人而言,社會安全網仍接不住清寒學生,陽光也照不進墜落的角落,這樣的困境可能成爲壓垮心理的最後一根稻草。

多少人假借「依法辦理」死規定 行不仁不義的壞事

當一個社會的制度失去人性,當執行者缺乏思考與道德判斷能力,「依法辦理」便可能成爲不仁不義的遮羞布。哲學家漢娜.鄂蘭稱之爲「平庸的邪惡」,一種不出於惡意,卻因順從與不思考而造成巨大傷害的行爲模式。

鄂蘭在《艾希曼在耶路撒冷:平庸之惡報告》中指出,納粹官員艾希曼並非殘暴的怪物,而是一個平凡的官僚。他執行屠殺命令,不是出於仇恨,而是爲了升遷與服從命令。他的邪惡來自於「不思考」,無法站在他人立場理解行爲後果。這種平庸,反而更令人不寒而慄。

這樣的「平庸之惡」,在臺灣的行政體系中並不陌生。以稅務制度爲例,多少稅務員口口聲聲「依法辦理」,卻在冷漠的程序中踐踏人民的權益。納稅者雖有訴願權利,但行政訴願形同虛設,勝訴率不到6%。

即使有《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也多偏向官方立場,難以真正保障人民。行政程序法第117條雖提供錯誤修正機制,但官員鮮少承認錯誤,制度形同擺設。

稅務員仗着人民上訴費時費力又勝算低,即使敗訴也不受懲處,導致「萬年稅單」屢見不鮮,貽笑大方。這種制度性冷漠,正是「依法辦理」的平庸邪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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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殺防治諮詢安心專線:1925;生命線協談專線:1995

▼稅務員仗着人民上訴費時費力又勝算低,即使敗訴也不受懲處,導致「萬年稅單」屢見不鮮,貽笑大方。(圖/CF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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