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借機車毒駕 他牌照被扣2年 不服提告贏了保住車牌

徐姓男子把機車借給陳姓友人,因陳男毒駕違規,監理機關吊扣機車牌照24個月。徐男不服提告,指事先並不知情。法官審理後,認爲汽機車駕駛人與所有人爲同一人,才適用吊扣牌照處罰規定,監理機關處分有誤,判決撤銷。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徐姓男子把機車借給陳姓友人,陳男去年某日凌晨近4時騎機車在路上,被基隆警一分局員警攔停,檢測出陳有吸食毒品騎車行爲,除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制單舉發陳男,另依同條例第35條第9項規定舉發徐姓車主。

公路局臺北市區監理所認定徐男違規事實明確,裁處原告吊扣機車牌照24個月。徐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並不知道陳男持有毒品或危險駕駛行爲,聲明原處分撤銷。

監理所指員警攔停及檢測程序合法,陳男違規事證明確,徐男爲車主,應盡機車保管監督義務,維持合法使用狀態。徐男未證明對於陳男行爲已善盡相當監督管理,處分吊扣牌無誤,聲明駁回告訴。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地方行政訴訟庭法官審理後指出,道交條例第35條第9項在2022於111年1月28日修正後,確有規定汽機車駕駛人有酒駕、毒駕或肇事致人重傷、死亡等嚴重違規行爲,吊扣汽機車牌照2年考諸其修法歷程,但未載明立法理由。

法官說,回顧道交條例第35條修正二讀程序中,交通部彙整多名立委所提草案提出處理建議,表示有立委建議酒駕(含再犯)、拒絕酒測(含再犯)應沒入車輛,刪除致人重傷或死亡才得沒入車輛。考量剝奪人民財產權,如不分輕重緩急一律沒入車輛似有違反比例原則。

交通部建議綜合委員提案,增訂酒駕初犯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即得沒入車輛,單純酒駕(含再犯)、拒絕酒測(含再犯)增加吊扣汽車牌照處罰,相同可達到對汽車處罰效果,並經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參採,纔在道交條例第35條第9項修正增列「吊扣汽機車牌照2年」規定。

法官說,從第35條第9項修正立法過程,可知增列「吊扣汽機車牌照2年」處罰手段,是針對汽機車駕駛人有單純酒駕、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拒絕酒測及酒測前服用含酒精之物等違規行爲樣態,施以吊扣汽機車牌照行政罰,藉此讓駕駛人知所警惕,避免其重蹈覆轍,而非對汽機車所有人施以吊扣牌照處罰。

法官認爲,綜觀道交條例對「汽車所有人」處罰規定,均明確表示處罰對象爲「汽車所有人」,但第35條第9項未明確表示將「所有人」列爲處罰對象,可見立法者並無意藉由規定,使汽機車所有人「居於保證人地位」,負有防止汽機車駕駛人發生酒駕等違規行爲義務。

法官指出,主管機關依道交條例規定,對汽機車所有人吊扣其牌照時,當以汽機車所有人與駕駛人爲同一人才適用,以符合處罰法定原則,最高行政法院113年度交上統字第2號判決也持這項法律見解,因此監理所吊扣徐男汽車牌照24個有違誤,訴請撤銷判決有理由,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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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姓男子把機車借給陳姓友人,因陳毒駕違規,機車牌照被扣24個月。徐男不服提告,法官認爲汽機車駕駛人與所有人爲同一人,才適用吊扣牌照處罰規定,判決撤銷處分。圖非新聞當事人。聯合報資料照

徐姓男子把機車借給陳姓友人,因陳毒駕違規,機車牌照被扣24個月。徐男不服提告,法官認爲汽機車駕駛人與所有人爲同一人,才適用吊扣牌照處罰規定,判決撤銷處分。圖非新聞當事人。聯合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