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投資款、裁判費入監服刑 名律師陳益盛遭除名處分

法務部

中部地區知名律師陳益盛,因被控挪用股東2500萬元投資款、挪用當事人72萬餘元裁判費,被判刑4年2月定讞,目前已在東成監獄服刑,律師懲戒委員會認爲陳違反《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情節重大,且經刑事判決確定,決議除名處分,若處分確定,陳將終生不得再擔任律師。

55歲陳益盛,是臺中先進法律事務所負責人,他自1996年執業律師迄今,有4度因執行職務觸法遭懲戒,其中有3次被律懲會處分停止執行職務,分別是2015年4月處分停職1年、2022年7月處分停職1年6月、2023年11月處分停職6月,另2016年3月處分申誡,他因案被判刑確定,併入監服刑,律懲會作出最重的除名處分。

判決指出,陳益盛2013年6月,以創先進投資顧問公司代表人身分與10多名股東共同開設愛美麗生醫公司,陳在處理公司登記時,將其他股東匯入公司籌備處帳戶的出資款,轉匯進自己支配使用的創先進投顧公司銀行帳戶,挪用2500萬元。

此外,陳2014年受李姓男子委任,處理李男與莊姓前妻的民事訴訟案件,將李男交付的72萬餘元裁判費,挪作爲自己投資事業的週轉金。

2022年8月,臺灣高等法院依3個背信罪分別判處陳益盛徒刑2年6月、1年8月、8月,應執行4年2月徒刑確定,須入監服刑。去年5月底,陳透過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高院將他所涉犯的誹謗罪(判刑2月,已執行),與3個背信罪定應執行執行刑爲4年3月。目前陳在東成監獄服刑。

律師懲戒委員會認爲。陳違反《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情節重大,且經刑事判決確定,決議除名處分。依法,陳若不服,可向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