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醫美注射精靈針後竟失明 卻因無法舉證遭判敗訴

高雄市一名女子小鈴(化名)前往醫美診所做醫美,在醫師鼓吹下改作俗稱「精靈針」的醫美療程,沒想到臉上後卻感到劇痛不斷嘔吐,之後右眼更失明,讓她怒告醫師及診所求償500萬元,不過法官認爲失明爲醫療風險之一,女子也未能舉證醫師的醫療疏失,因此判她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該名女子小鈴從2017年間起陸續前往左營的某知名醫美診所就診,2021年5月5日,她前往諮詢療程,替她看診的張姓醫師卻建議她改施打「精靈針」效果更好,小鈴因此同意施打,沒想到施打過程中,她卻感到劇痛與噁心嘔吐,醫師讓她短暫休息後稱是正常現象,繼續完成施打療程。

沒想到小鈴回家後卻出現右眼腫脹,隔天更視力惡化,嚇得她到耳鼻喉科診所看診,但連一般診所都不敢收治她,告知小鈴她有可能癱瘓,要小鈴趕快到大醫院,但小鈴在一般診所看診完後又回到醫美診所,而醫美診所的醫師只告訴她是水腫,開了消炎止痛藥就讓小鈴離開。

小鈴不到兩天後就幾乎看不見,緊急到高雄榮總急診,但急診便告知小鈴因血管阻塞「右眼沒救了」。後續經其他醫院診斷也確認,小鈴因右眼視網膜動脈阻塞,合併神經萎縮導致失明。

不過醫美診所及張姓醫師都否認疏失,辯稱在療程前即完成風險說明與同意書簽署,施打過程皆依照醫療常規執行,且小鈴療程結束後仍可自行騎車返家,顯示當下並無視力異常,隔天也只有右上眼皮輕微腫脹,屬一般術後反應。

橋頭地院依據醫審會鑑定結果指出,「精靈針」仿單明載如誤注入血管可能導致失明,但醫師採用鈍針施打,程序與醫療常規相符,醫審會也認爲,小鈴視網膜動脈阻塞與施打時程接近,無法排除兩者間有因果關聯,但張姓醫師在施術過程中並未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

法官認爲,醫美醫師的醫療行爲屬可容許之危險行爲,法律重點在於過程是否符合法定醫療標準,而非結果是否理想,小鈴未能舉證醫師施打過程有疏失或違反醫療規範,因此判小鈴敗訴,駁回小鈴500萬元的求償告訴。全案仍可上訴。

橋頭地方法院。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