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員工硬剛吸菸領導,被開除,法院判了

徐小嬌在北京某公司從事人力資源管理工作。2018年9月27日,徐小嬌在微信發朋友圈,內容爲“在辦公室抽菸的人是傻*麼?怎麼還不去死……實名制詛咒你全家”。

公司經民主程序制定的員工手冊規定:辱罵、誹謗、威脅、恐嚇、毆打他人(如:領導、同事、客人等)等損害他人身心健康的行爲是丙類過失,扣發績效工資的30%,視爲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即時解除《勞動合同》。

2018年10月8日,公司以徐小嬌的行爲符合員工手冊丙類過失的規定,構成嚴重違紀爲由,解除與徐小嬌的勞動關係。

徐小嬌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仲裁委未予支持。徐小嬌不服,訴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139881.61元。

法院判決

一審判決:

構成違紀,公司解除合法

一審法院認爲,徐小嬌簽署的員工手冊明確約定辱罵同事的行爲系丙類過失,視爲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即時解除《勞動合同》;徐小嬌在微信中發表不當言論,辱罵他人,構成違紀;公司解除與其的勞動關係有事實及制度依據,系合法解除;徐小嬌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的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徐小嬌不服,上訴稱,自己因制止領導吸菸被辭退,公司未懲處吸菸者反而處理自己,存在過錯。她認爲,依據《勞動合同法》及《北京市控制吸菸條例》,面對危及健康的勞動條件,勞動者有權批評、控告,公司應保障員工健康。她還提出本案不適用“丙類過失”條款,因該條款要求罵人有具體對象且造成嚴重身心健康後果,而自己僅譴責吸菸行爲,無具體對象,也未造成損害。

二審判決:

屬於辱罵他人的不當言論

二審法院認爲,首先,公司提交的員工手冊系經民主程序制定,條款的內容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徐小嬌應遵守員工手冊的相關規定。

其次,徐小嬌在微信朋友圈所發內容,已超出“用語不文明行爲”的範圍,屬於辱罵他人的不當言論,構成公司員工手冊規定的丙類過失。徐小嬌主張丙類過失要求造成嚴重身心健康的後果,與員工手冊規定的內容不符,本院不予採信。

再次,徐小嬌上訴主張其在朋友圈發表言論系勸阻領導吸菸。對此本院認爲,他人存在在辦公室吸菸的不當行爲,對其進行勸阻亦應採取合理合法的手段,徐小嬌在朋友圈所發表的言論屬於辱罵他人的行爲,顯然超出了合理的範圍,其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爲並不具有正當性。

故一審法院根據本案實際情況認定公司解除雙方勞動關係的行爲合法並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綜上,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相似案例

因在朋友圈發表不當言論,而被處罰的案例並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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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把離職員工隱私發朋友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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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新聞週刊、申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