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房東沒收到租金不開心 擅自進屋!清空房客物品慘了

女房東沒收到租金不開心,竟然擅自進屋清空房客物品,被判處拘役30日。(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女房東小萱將房屋出租給男子阿國,雙方簽訂1年租約,但是阿國第3個月時並未按時繳納租金,小萱不滿第4個月也沒收到房租,竟基於侵入住宅的犯意,並未經過阿國的同意,擅自拿了備份鑰匙,開啓大門進入後,竟然就將阿國所有的物品全數清空,阿國返回租屋處發現後,憤而報警提告。

法院審理,小萱辯稱,清空阿國物品的前一週,她有用LINE提醒阿國,請他隔天要清空搬走,阿國也承諾會清空,直到1周後,她纔去把阿國的東西清空,租屋契約書也有約定,如果契約期滿,東西可以當廢棄物處理。

法官認,據刑法第306條,系緣於保障家內和平主義,爲貫徹人民居住自由,而對無故侵入者明定其處罰,所保護之法益乃個人居住場所有不受其他無權者侵入或滯留其內干擾破壞權利。

而該條所保障之住屋權,乃源於對住屋或其他場所之使用權,並不以個人系該房屋或場所之所有權人爲限,即對該房屋因支配管理監督而對該場所具有使用權者,亦應受該條文之保護。

法官考量,小萱在案發當時知道,房屋爲阿國佔有居住中,縱使小萱是房屋的所有權人,並曾經以訊息催告阿國遷讓房屋,但被阿國置之不理,而法律既另有規定行使其權利之正當方法,除有符合民法第151條所規定自助行爲之情形外,亦無從僅因小萱是房屋所有權人,而認定她就可以自由進出。

另外,租賃契約書第18條第1項固約定,租賃關係消滅,依第14條完成點交或視爲完成點交手續後,承租人仍於租賃住宅有遺留物者,除租賃雙方另有約定外,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向承租人催告,屆期仍不取回時,視爲拋棄其所有權。法官認,此規定僅是處理租賃關係消滅並完成點交後,承租人仍遺留物品在係爭房屋的問題,小萱以此爲由進入房屋,並不能認爲是正當理由。

法官審酌,小萱因阿國積欠租金,沒等到阿國搬遷,就任意侵入阿國承租的住宅,對阿國的居住自由安全造成危害,小萱所爲欠缺尊重他人的法治觀念,所爲實屬不該。日前依法判決,小萱犯無故侵入住宅罪,處拘役30日,可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