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出納遇詐侵吞1776萬 賠840萬
高雄梓官區漁會的女出納,挪用公款被判刑。(本報資料照片)
陳姓女子遭詐團假投資所騙,竟利用擔任高雄梓官區漁會「大出納」職務之便,及信用部主任未清點金庫外現金等制度漏洞,私吞1776萬元資金,經漁會人員發現後報警送辦。橋頭地院審結,依背信等罪判4年6月定讞;漁會另向陳女提民事求償1776萬元,橋頭地院判賠840萬元。漁會認爲不公平,將提上訴。
判決指出,2022年8月陳女在梓官區漁會信用部任職,到職僅2個月即擔任大出納,同年8月至12月間,陳女卻利用職務之便私吞錢財,經梓官漁會查帳後發現有內鬼報警,橋頭地檢署指揮岡山分局與調查局高雄市調處偵辦,將陳女移送橋頭地檢署,橋檢起訴。
陳女在審理期間向法官指出,自己遇到投資詐騙,以爲能賺錢,投入本金後,又被要求投入其他費用才能領回本金與獲利,但她已被騙光沒錢。
爲順利出金,她利用漁會前臺櫃員不會清點大額出納收入款項,以及信用部主任每日僅清點金庫現金等制度漏洞,趁機挪用款項,並向2位同事借帳戶作假帳掩飾,前後私吞1776萬元,仍拿不回本金,才驚覺上當。
法官審酌陳女已返還漁會400萬元,另有價值200萬元土地遭扣押,依背信等罪判處4年6月定讞;漁會計算損失,另向陳女及提供帳戶的員工提出連帶民事求償1776萬元。
法官認爲漁會未確實辦理覈驗程序、盤點庫存現金流於形式、電腦作業及交易控管不當、未落實內控等,應承擔30%過失責任,考量陳女已清償400萬元,經計算後,判陳女及部分提供帳戶者應負連帶給付責任,判賠840萬元。
梓官區漁會總幹事張鈞華昨表示,陳女違法挪用公款超過千萬元,應受法律制裁,且漁會信用部一直依循規範、持續優化服務及監管制度,卻因一人的不法行爲,要漁會負擔部分過失責任並不公平,會與律師討論後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