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薪400萬科技男偷拍妻子如廁辯為離婚蒐證 判5月定讞

林姓科技公司業務副理與妻子不睦,他趁妻子進臥室廁所如廁,拿手機伸入隔間門板上方錄影,11個月後將檔案交給妻子的舅舅居住之社區警衛,舅舅轉告外甥女遭偷拍。臺灣高等法院依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判林5月得易科罰金之刑定讞。

林姓男子在南港軟體園區上班,主、副業合計年薪約400元,他和妻子育有4歲大的孩子,但兩人正在打離婚訴訟,基隆地院審理中。

妻子提告指出,2023年3月9日凌晨上廁所時,林拿手機從上往下錄攝她上廁所的樣子,直到2024年2月27日下午,林把檔案交給住在臺北市政大一街、舅舅居住的社區警衛室,她才知道被偷拍,覺得羞恥。

林不否認有拍攝,但否認「無故」攝錄,辯稱他和妻子正在打離婚訴訟,因妻子常常酒醉回家,他怕對方有不理性的行爲,且當時小孩也在廁所裡,他擔心小孩的安危纔會錄影蒐證。

因小孩子在被妻子帶進廁所時,曾說「用到我的腳了」,而廁所門是向內開的,林擔心貿然開門會壓迫到小孩子,加上夫妻同居多年,他沒有偷窺妻子私密活動的念頭,況且都要離婚了,他「面對面都覺得厭惡」。林說,如真的要拍攝妻子的隱私部位,不可能只拍幾秒鐘。

基隆地方法院依「竊錄非公開活動罪」判林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但檢察官認爲林犯的是「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上訴高院,林也不服一審判決而上訴。

高院認爲,林犯案時已34歲,明知從上往下拍會錄到妻子的性影像,他有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的不確定故意。林母雖證稱媳婦婚後長期不顧家,且喝到酩酊大醉方歸,還因酒醉而在家裡大吵大鬧、亂罵人,鬧到派出所警察上門,兒子拍影片的目的是當離婚的證據,但高院認爲要蒐證妻子惡言相向也不必拍攝如廁畫面,更何況在民事事件中也不存在爲了離婚而有侵害、犧牲別人隱私權的必要性。

從影片來看,小孩進廁所後被林妻抱着坐臥於馬桶上,神色、舉止正常,沒有傷勢,高院認爲林的辯詞不可採。因妻子裸露的大腿、腹股溝和如廁模樣都被拍下,高院認定是「性影像」,林不認罪也未道歉,高院認爲他犯後態度欠佳,除變更罪名,也加重改判爲5月徒刑,得易科罰金確定。

※ 提醒您:禁止酒駕 飲酒過量有礙健康

林姓科技公司業務副理與妻子不睦,他趁妻子進臥室廁所如廁,拿手機伸入隔間門板上方錄影,11個月後將檔案交給妻子的舅舅居住之社區警衛,舅舅轉告外甥女遭偷拍。臺灣高等法院依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判林5月得易科罰金之刑定讞。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