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否被App收集過性別、愛好等信息?最高法案例聚焦這一問題

你在使用App時是否遇到過強制收集年齡、職業、性別、愛好等個人畫像信息,且不能選擇拒絕或跳過的情況?日前,最高人民法院發佈數據權益司法保護專題指導性案例,認定某學習教育類App強制收集用戶畫像信息構成侵權。

通過線下體驗店收集手機號,擅自爲消費者創建英語學習賬號

某科技有限公司運營某英語學習網站及兩款App。2021年1月15日,某科技公司在未徵得羅某同意的情況下,通過線下合作體驗店收集羅某兩個手機號碼,爲羅某創建案涉某英語學習網站的賬號密碼,並向羅某手機發送多條相關信息。2021年1月20日,爲了解賬號情況,羅某在案涉英語網站和案涉App賬號登錄頁面輸入手機號、密碼並點擊登錄,即出現若干問答界面,要求用戶填寫“職業”“學習目的”“學齡階段”“英語水平”等內容,不填寫相關信息則無法繼續登錄過程。填寫完成後,還需填寫個人基本信息界面,輸入中英文名等必填內容才能完成註冊。上述過程中並無“跳過”“拒絕”等選項,亦無授權同意收集個人信息的提示。

羅某以隱私權、個人信息保護糾紛爲由提起訴訟,稱案涉網站和App未告知個人信息收集政策,強制收集羅某手機號、用戶畫像等信息,並超範圍使用,侵害其個人信息權益;同時,案涉網站未經允許向其發送營銷短信的行爲侵擾其私人生活安寧,侵害其隱私權。爲知曉某科技公司處理個人信息情況,以確定刪除範圍,羅某向某科技公司提出了查閱、複製個人信息的請求,某科技公司依羅某請求提供相關資料,但羅某認爲某科技公司提供的系統截圖不夠及時、不夠清晰。據此,請求法院判令某科技公司向其提供清晰的個人信息副本、停止侵權、刪除個人信息、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人民幣2900元。

公司辯稱收集用戶畫像信息系提供服務所必需,不構成侵權

某科技公司辯稱,案涉個人信息爲其合作的線下體驗店所收集,其並無違法收集、處理個人信息,侵害羅某生活安寧的主觀故意。其經營的案涉網站和App提供的服務,需要根據不同用戶需求,爲用戶推薦合適內容,即通過自動化決策方式向用戶推送信息是其網站和App的基本功能服務,收集用戶畫像信息用於自動化決策是提供服務所必需,故不需要取得用戶個人同意。而且,羅某主動填寫信息,實際系通過自己的主動行爲同意某科技公司的收集行爲。因此,某科技公司收集羅某用戶畫像信息的行爲不構成侵權。

法院判決:收集用戶畫像信息並非“履行合同所必需”,刪除並賠償

本案的爭議焦點爲:某科技公司以自動化決策推送信息爲由收集用戶畫像信息的行爲,是否屬於應當取得個人同意的法定例外情形。

個人信息保護法將“爲訂立、履行個人作爲一方當事人的合同所必需”作爲取得個人同意的法定例外情形,即在這種情形下可以不用徵得用戶同意。

如何認定“履行合同所必需”?審理法院認爲,《常見類型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必要個人信息範圍規定》明確,學習教育類App基本功能服務爲“在線輔導、網絡課堂等”,必要個人信息爲註冊用戶移動電話號碼。以此爲參考,案涉App作爲學習教育類App,其基本功能服務並不包括通過自動化決策方式向用戶推送信息。由此,某科技公司主張收集用戶畫像信息是其提供服務的基礎,沒有依據,即用戶畫像信息並非案涉App提供服務的必要個人信息。

其次,從產品功能設置來看,“履行合同所必需”應限定在基本功能服務或者用戶在有選擇的情況下自主增加的附加功能服務。本案中,案涉App基本功能服務爲提供在線課程視頻流和相關圖文、視頻等信息,收集用戶畫像信息並非其基本功能服務所必需,亦無證據表明羅某曾自主選擇使用附加功能服務,故某科技公司不構成無需取得個人同意即可處理用戶個人信息的法定情形。

第三,案涉軟件在用戶首次登錄界面要求用戶提交職業類型、學齡階段、英語水平等用戶畫像相關信息時,未提供“跳過”或“拒絕”等選項,也未提供其他替代性登錄方式,使得用戶提交相關信息成爲登錄的唯一途徑。此種產品設計將導致用戶不得不勾選“同意”提供相關信息,否則只能放棄對案涉軟件的使用。此種情形下“同意”提供個人信息,實際是在用戶非自願的情況下作出,不符合個人信息保護法規定。

綜上,審理法院認爲,某科技公司不存在取得個人同意的法定例外事由,未經同意收集羅某用戶畫像信息的行爲,侵害羅某個人信息權益。

北京互聯網法院於2022年8月1日作出一審民事判決,判令某科技公司向羅某提供清晰的個人信息副本,停止關於羅某名下兩部手機號碼及其用戶畫像信息、賬號密碼信息、訂單信息等的處理行爲並刪除相關個人信息,以書面形式向羅某賠禮道歉並賠償律師費、取證費合計人民幣2900元。宣判後,某科技公司提起上訴。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新京報記者 行海洋

編輯 白爽 校對 張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