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 Club」違法吸金2.2億 主謀重判8年+沒收犯罪所得

▲臺南地院針對「New Club」非法吸金案宣判,主謀林楨祥重判8年,其餘多人緩刑。(記者林東良攝)

記者林東良/臺南報導

臺南地方法院29日下午5時對「New Club」違法吸金案宣判,法官依銀行法認定林楨祥等13人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共吸金超過新臺幣2億2854萬元,其中主嫌林楨祥遭判刑8年,其餘被告依參與程度及犯罪所得,處以1年2月至2年不等徒刑,多數獲宣告緩刑;另陳宇嘉(原名陳建嘉)因案發前死亡,公訴不受理。

根據判決內容指出,自2017年起,林楨祥與陳芷穎、岑怡亨等人共同設計名爲「New Club」的投資方案,以將來開發第三方支付爲合法理由,實則藉由舉辦說明會、保證高報酬等方式非法吸收大批民衆資金,強調「一年報酬率120%至130%」、「3年3倍獲利」等不實承諾,吸引1萬1080名投資人投入,共吸金超過新臺幣2億2854萬元。

法院調查認定,「New Club」計劃於2017年4月起陸續在全臺設立辦事處,廣招成員、設講師制度,在臺北、桃園、臺中、嘉義、臺南與高雄等地推廣吸金。直到2018年底資金鍊斷裂,無法如期返還本金與紅利,投資人發現異狀報案,警方深入調查才揭露整起吸金內幕。

臺南地院依銀行法第125條判決林楨祥處有期徒刑8年,並命沒收其犯罪所得,包括不動產與現金160573元,餘額將追徵價額補足;另岑怡亨、王橋翔、蔡文宣、黃建霖、羅學文等人雖配合調查並繳回不法所得,仍依共同正犯論處徒刑1年6月至1年10月不等,獲緩刑4至5年不等。

值得注意的是,遊凱翔因主動自首、未獲取犯罪所得,依法獲減刑並緩刑4年;而謝勝財、謝念祖、張哲蒝等人雖未全數退賠,法院仍衡酌其態度與犯罪情節,酌情量刑並宣告部分緩刑。

法院指出,本案吸金金額龐大,嚴重破壞金融秩序與投資人財產安全,難謂輕微,林楨祥身爲主導者罪責尤重,必須嚴懲以資警惕。本案尚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