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心情不好虐殺倉鼠! 「1只斷尾、1只切碎」還拎屍體求診
男子因情緒失控殘忍虐殺倉鼠。(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名有毒品前科的20歲男子阿豪(化名)情緒失控,竟在自家殘忍虐殺領養的2只倉鼠,其中1只遭小刀切碎,另1只則被斷尾,他犯案後甚至將鼠屍帶到醫院求診。儘管他辯稱有精神疾病,但法院認定其有明確自主意識與行動能力,犯罪當下也存在足夠判斷、辨識行爲違法能力,因此依違反動物保護法判處拘役20日、併科罰金20萬元,拘役得易科罰金,罰金得服勞役。
判決指出,阿豪患有精神疾病,透過網路上他人領養2只倉鼠,其明知任何人不得對動物任意宰殺、傷害,竟於2024年9月24日凌晨0時許,在臺北市住處內,因情緒狀況不佳,對倉鼠痛下殺手。阿豪先玩弄2只倉鼠,待牠們不會動之後,以小刀切割其中1只的尾巴,再將另1只切碎,導致倉鼠死亡。事後,阿豪還攜帶這2只倉鼠的屍體前往醫院就醫,經醫院人員發現,全案才曝光。
阿豪雖辯稱自身患有精神疾病,長期在精神科就診服藥,但並未提出任何診斷證明,而他也自承犯行結束後,即撥打醫院電話表示需協助就醫,「院方請我自行前往,所以我步行前往北醫急診,我是飼養2只倉鼠,1只是我將倉鼠切碎,另1只沒有死掉,我是切牠的尾巴,我後來覺得自己狀況不太好,去醫院就診時就帶着那隻切斷尾巴的倉鼠」,並坦承一直陸續有養小動物,「但很多都是我跟牠們玩一玩無法控制自己,行爲越來越暴力,結果就死掉了」。
法官認爲,阿豪均認知其有暴力傷害動物的傾向及行爲,於本案犯案時有明確自主意識與行動能力,而得自行聯繫醫院前往急診,並步行前往就醫,況阿豪於警詢、偵查中均能大致回想犯案經過、表示意見,而得認知自己爲本案犯行的方式、所宰殺及傷害動物的經過,其在犯罪當下,記憶、認知、判斷能力難認有何障礙可言,存在足夠判斷、辨識行爲違法能力。法官指出,本件並無刑法第19條規定所指得減免其刑的認知能力控制能力欠缺或顯著減低之情形。
臺北地院審理,阿豪犯後坦承犯行,復參酌阿豪前案紀錄表所示有施用毒品現執行觀護中。兼衡阿豪智識程度爲高職肄業、自陳從事餐飲業、跑活動工讀生、經濟狀況小康、罹有焦慮及憂鬱症,目前進行毒品戒癮治療中等一切情狀,最終依動物保護法第25條第1款之違反同法第12條第1項前段不得任意宰殺動物罪,處拘役20日,併科罰金新臺幣20萬元,拘役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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