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進入國中校園 想偷拍少女如廁結果慘了

苗栗1名陳姓男子,去年無故進入某國中,尾隨1名國中少女進入廁所,並持手機從上方偷拍少女如廁。(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苗栗1名陳姓男子,去年無故進入某國中,尾隨1名國中少女進入廁所,並持手機從上方偷拍少女如廁,所應被少女發現而未遂,少女報案後,警方循線將他逮捕移送,經法院審理後依違反本人意願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未遂罪,處有期徒刑3年8月。

判決指出,陳男於2023年4月20日18時許,駕駛自小客,前往苗栗縣某中學,並將車停放於校門口後,以步行方式進入國中內,見身着國中體育服之少女進入女廁,遂尾隨少女進入女廁內,在少女隔壁之廁間內,以手機自廁間上方隔間板縫隙伸向隔壁少女所在之廁間,違反少女之意願,着手拍攝少女如廁時之包含臀部在內身體隱私部位,惟因遭少女查覺有人偷拍,未及攝得相關照片而未遂。事後少女報警,警依車牌號碼調閱監視器畫面,而循線查獲。

陳男辯稱,我當時只是將手機畫面打開,還沒有進入拍攝模式,沒有拍攝行爲存在等語;辯護人則爲被告辯護稱:依該條構成要件觀之,需有性影像可供拍攝始可成罪,惟依據少女證述,其當時並未進行如廁,根本沒有性影像可供拍攝,而與該條構成要件不符;況且,被告從頭到尾都沒有開啓鏡頭,未有進行任何拍攝之動作,自不構成犯罪等語。

法官審酌,被告僅爲滿足一己私慾,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着手拍攝少女如廁時之性影像,所幸因遭少女察覺而未得逞,然仍可能造成少年心靈創傷,其所爲實值非難,且佐以被告犯後未能正視自己之錯誤,否認犯行,亦未與少女達成和解並賠償之態度,另考量被告於本案前,並無因犯罪紀錄,其素行尚可,陳男犯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未遂罪,處有期徒刑3年8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