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師鎖門猥褻12歲童 判3年6月、賠60萬確定
陳姓國小老師被控以獎勵課業、陪治青春痘爲由,載12歲的學生回家,卻撫摸、吸吮他生殖器。陳食髓知味,1個多月內多次替學生口交,學校主任發現陳與學生窩在電腦教室儲藏室,覺有蹊蹺,東窗事發。刑事部分,陳被依對於未滿14歲之男子爲性交罪判3年6月定讞;民事部分,臺灣高等法院判陳賠償學生與雙親共60萬元確定。
陳姓老師原在學校當英文、體育老師,2022年已遭解聘,現服刑中。
2021年11月5日傍晚,陳以「帶你去看青春痘」爲由騎機車載學生回家,但他被控讓學生坐在牀上、脫褲子,替學生口交十幾秒。12月中旬,陳又帶學生回家,同樣的情節重複上演,之後帶學生去淡水買鞋子。12月23日中午,陳叫學生去體育館看鞋子,學生先進器材室,陳就將門鎖起來,再度口交。12月30日中午,兩人到電腦教室搬東西,陳又趁機脫學生褲子,當時學校主任來敲門,學生趕緊穿褲子,陳待主任離去,繼續激情。
陳不否認曾與學生在家裡、學校體育器材室、電腦教室的小房間獨處,但否認猥褻、性交,並表示因學生英文考試成績好而請對方吃飯、帶對方到皮膚科診所就診、購買田徑用球鞋、要與臺灣大學學生進行英文視訊而到電腦教室找耳機。
士林地方法院認爲,學生在偵訊和審理時說詞一致,證述具體,如不是親自經驗且印象深刻,難以憑空杜撰,不可能誣陷老師。本案是因學校主任、訓育組長在2022年1月7日尋找學生遺失的手機過程中發現「怪怪的」,且主任回想起曾撞見陳姓老師與學生共處一室、上鎖房門,經詢問後才發現內情,家長才帶着小孩到金山分局報警,士院認爲證人證述可信。雖然學生沒有主動說出被性侵一事,但在經主任詢問後也決定不再沉默,士院認爲沒有可議之處。
一審認爲陳身爲教師,深受學生信任且易成爲學生的效仿對象,卻沒能樹立典範而逞私慾,還有恃無恐屢屢再犯,影響學生人格發展,判他6年6月徒刑。但案經纏訟,最後僅被學校主任撞見的那次成立犯罪,處3年6月定讞。
學生和家長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陳賠償男童500萬元、父親和母親各100萬元。士院考量雙方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後,判陳應賠償學生40萬元,賠償學生父、母各10萬元。
陳姓老師認爲他只犯罪1次,對方卻索求如此高的精神慰撫金,上訴請求改賠學生20萬、父母各5萬元。高院認爲陳侵害學生貞操權和對方父母的身分法益,一審審酌的金額適當,沒有廢棄的理由,駁回陳上訴確定。
男師鎖門猥褻12歲童,臺灣高等法院判3年6月、賠60萬確定。記者王宏舜/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