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酒駕致乘客死亡自首 國民法官認定「不符減刑」判3年2月

侯姓男子去年7月23日晚間,在嘉縣東石鄉1間小吃部飲酒直到隔天凌晨,酒駕載同伴陳姓男子,行經東石鄉型厝村嘉3鄉道,逆向撞上對向水溝護欄,猛烈撞擊造成陳男傷重不治,侯男留現場符合自首,但明知酒後駕車危險心存僥倖,不符刑法情堪憫恕減刑規定,國民法官組成法庭依刑法「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而致人於死罪」,判徒刑3年2月,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侯姓男子去年7月23日晚間在東石鄉三塊厝1間小吃部飲酒,翌日凌晨1時28分駕轎車載同伴陳姓男子,行經東石鄉型厝村嘉3鄉道時,未減速跨越分向限制線,逆向撞上對向水溝護欄。猛烈撞擊造成陳男顱骨開放性骨折及腦部重創,送醫前無呼吸心跳,7月24日凌晨2時17分宣告不治。警方到場後測得侯男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6 毫克,遠超法定標準。

法庭審理過程,侯男坦承酒駕肇事,相關證據包括酒測結果、現場圖、法醫解剖報告及自首紀錄,均足以證實犯罪。審判長及國民法官認定,他確實因酒駕致死而觸法。

量刑上,國民法官指出,侯男雖於事故發生後留在現場並坦承駕駛,符合自首條件,對釐清案情有所助益,因此依法減輕其刑。然而,他明知酒後駕車危險仍心存僥倖,且其酒測值高達每公升0.36毫克,爲釀禍主因,不符合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減刑的規定。

法院考量侯男在犯後態度、年齡、工作與家庭環境等因素下,認爲其仍具社會復歸可能性,最終量處3年2月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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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駕致乘客死亡自首國民法官認定不符減刑,判刑3年2月,圖爲嘉義地方法院。圖/聯合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