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警網約妹子 車內強吻襲胸「載回家硬上」!她崩潰報案了
一名警察約女網友出門約會,竟在事後伸出狼爪。(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一名男警阿忠(化名)透過交友軟體認識女子莉莉(化名),兩人相約在臺中約會,阿忠事後提出載對方到高鐵站搭車回家,卻在車內強吻莉莉,還伸鹹豬手亂摸,之後他更跟着莉莉回家並強行性交得逞。莉莉崩潰報案,阿忠則坦承犯行,由於兩人和解,法院近日依強制性交罪,判阿忠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4年,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阿忠透過網路交友軟體Omi認識莉莉,2024年1月某日,他邀約莉莉前往臺中約會,還說可以開車載對方到高鐵站搭車回家。莉莉同意上車後,阿忠馬上露出本性想跟莉莉發生性行爲,接着違反意願,直接強吻並碰觸莉莉的胸部及大腿等私密部位。
不僅如此,阿忠還偕同莉莉回到彰化住處,不顧反對,強行將莉莉抱到牀上,最後強制性交得逞;莉莉不甘受辱,因此到派出所報案。
法院審理時,阿忠坦承一切,與莉莉、其姊姊、證人E女的證述情節相符,加上交友軟體資料、告訴人在Dcard匿名發文內容、對話紀錄、監視器畫面等證據,法官認阿忠犯行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阿忠也供稱,「我在車上對A女(莉莉)猥褻時,就有想跟A女發生性交行爲,所以纔會帶她回家」。法官指出,阿忠對莉莉強制猥褻及性交行爲,時間屬密接,故阿忠強制性交前對莉莉所爲強制猥褻行爲,應屬強制性交階段行爲,不另論罪。
彰化地院審酌,阿忠所爲對他人性自主權顯然缺乏尊重,行爲實不可取,然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並與莉莉達成和解,考量阿忠犯罪動機、手段、損害、現爲警察、已離婚有1個未成年小孩,由前妻照顧等一切情狀,依強制性交罪,判處阿忠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4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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