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男藉故載女同事返家 竟在車內強抱強吻還襲胸
桃園一名陳姓男子,涉嫌於112年8月間,藉口聊天之名邀約同事A女下班後共乘車外出,卻趁車輛停在偏僻路邊時,進行強制猥褻。(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桃園一名陳姓男子,涉嫌於112年8月間,藉口聊天之名邀約同事A女下班後共乘車外出,卻趁車輛停在偏僻路邊時,進行強制猥褻。案發後,A女驚魂未定,隔日便向同事訴說此事,並報警處理。桃園地院審酌後,認定陳男行爲已構成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8月。
判決指出,陳男與A女同在桃園市某夜景咖啡廳任職,案發當晚兩人下班後,陳男以「有事要談」爲由邀A女同行,駕車載她外出。豈料車輛停妥後,陳男先稱駕駛座空間狹小,假意轉往後座「聊天」,不料卻於車內對A女展開狼行,不顧對方反抗,強吻其鎖骨、臉頰與脖子,並觸摸其胸部。
A女事後情緒崩潰,告知女同事,經由她陪同報案,全案隨即由警方報請桃園地檢署偵辦。陳男雖於偵訊及法庭上否認有任何猥褻行爲,辯稱「只是單純載她回家」,並質疑A女證詞反覆、與常情不符。但法院審酌各項證據,包括A女即時告知同事的反應、雙方訊息對話紀錄、監視器畫面及多名證人證述,認爲A女供詞前後一致,指證歷歷。
法院指出,A女在車內多次明確表示拒絕,甚至試圖打開車門逃離未果,陳男卻仍持續對其撲吻、襲胸,直到最後以「讓我抱一下就放你回家」作爲交換條件,A女無奈屈服後方得脫困。事後A女仍驚魂未定,選擇報警,足見其非虛構。
法院審酌,陳男行爲不僅違反女性身體自主權,且造成A女精神衝擊,考量其事後否認犯行、未見悔意,判處有期徒刑8月,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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