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搞上小三「裝乖賠50萬」獲原諒 同住1屋被抓包...再賠60萬

▲屏東地方法院 。(圖/資料照)

記者陳昆福/屏東報導

郭姓男子與陳姓女子發生婚外情後,被楊姓妻子求償50萬元獲准,結果,兩人打離婚官司中,楊婦發現丈夫仍與陳女同居,再以其行爲已嚴重侵害配偶權,造成精神痛苦爲由,向兩人求償60萬元,屏東地方法院日前判準。全案還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楊女與郭姓丈夫於民國93年結婚,育有二女。期間,郭男於婚姻存續期間與陳女發生婚外情,令其妻痛苦不堪。楊認配偶權遭到侵犯,向屏東地方法院請求丈夫賠償5萬元獲准,該款項亦已支付完畢。

楊婦原以爲先生已深刻反省,並已與陳女分手,未料進行離婚官司審理中,卻發現二人仍同住,關係未曾結束,遂再次提起訴訟,主張遭受二次傷害,請求60萬元賠償。

楊婦主張,原認先生在前案判決後向其表達悔意,並支付賠償金,讓她誤以爲其已迴歸家庭。但在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另一案時,先生的律師坦承他與陳女仍同住,兩人還沒分手,令她震驚。顯示先生並未因前案判決而悔改,反而選擇以金錢打發,對她的配偶權益毫不在意,造成極大精神痛苦,因此再度提告,請求法院判郭、陳兩人連帶賠償新臺幣60萬元。

法院審理,郭男辯稱,其與陳女早已分手,另案中之相關陳述只是訴訟策略,否認與陳女仍有不當關係。

法院認郭男、陳女2人於上開期間確實交往中,足認2人確實有別於一般普通異性朋友間之交情,已侵害原告之配偶權即原告所享有普通朋友以外情感交往之獨佔權益,達破壞婚姻制度下共同生活之信賴基礎程度,情節難謂不重大,依上說明,確有背於善良風俗 ,足以構成侵害配偶權利之侵權行爲,判決兩人必須共同再賠償6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