墓園爆發拆遷糾紛!亡者無法安葬 監院糾正新北市府
監察院內政及族羣委員會通過委員施錦芳(圖)、趙永清提案,針對中和區春秋墓園(已更名龍陵紀念墓園)爆發被迫拆遷,亡者無法安葬等糾紛,糾正新北市府未善盡主管機關責任,核有違失。記者程嘉文/攝影
監察院內政及族羣委員會於本月6日通過委員施錦芳、趙永清提案,糾正新北市政府。原因是位於新北市中和區的私立春秋墓園(現已更名私立龍陵紀念墓園),近年來爆發墓地被迫拆遷,亡者無法安葬等糾紛,市府未善盡主管機關責任,核有違失。監委並將案件移送司法,調查新北市府與澎湖縣望安鄉公所,是否有圖利之嫌。
糾正案文指出,春秋墓園繫於民國62年1月3日依臺灣省政府令覈准設置。75年申請人林○森死亡後,春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森)申請變更墓園負責人。縣府未詳察自59年起由林○森提出設置申請至62年覈准設置的過程中,政府單位函覆內容即有「春秋企業公司林○森」、「春秋企業有限公司」,或「林○森」等名稱,且聯絡地址均爲臺北市仁愛路二段87之4號,該府未確認三者是否爲同一經營主體,逕自認定59年申請人爲林○森而否準變更,卻持續受理春秋有限公司開具之「春秋墓園土地永久使用證」、「春秋墓園墓地使用證明書」、「春秋墓園墓地永久使用證」,據以核發埋葬許可。直至109年1月15日,新北市府以該公司違法經營對其裁罰,造成1300餘座墓地使用權產生爭議。
監委表示,新北市政府109年1月15日對春秋公司裁罰後,隨即於同月30日許可道環展業有限公司爲春秋墓園之殯葬設施經營業者,無視國人營葬習俗及春秋公司與墓主之契約關係,未針對善意信賴政府公開資訊而於春秋墓園購買設置墓基民衆之權益,提出適當配套措施或規劃因應作爲,以致墓主與道環展業公司後續紛擾不斷,核有違失。
調查報告提出:一、 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及望安鄉公所於108年間,分別將春秋墓園中經管之中和區號市有土地、鄉有土地,同意提供道環展業公司申請殯葬設施經營業使用,未採公開方式及未依規定收取費用,更未考慮墓園的管理疑慮,甚至稱「僅供申請殯葬設施經營業,並未授權管理使用」,擅將同意使用證明文件切割處理,有量身訂作圖利特定業者之嫌,殊有未當。
二、 春秋墓園前於113年6月底發生邊坡崩塌,影響墓主權益甚鉅。新北市政府應善盡職權,落實管理維護之責,對遺骸撿拾及災後復原等工作,積極採取有效應對措施,以防災害擴大,保障墓主應有權益。
三、 內政部參照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意旨,於106年修正殯葬服務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第4條規定,允許申請人僅須檢附一定比例之同意使用證明文件,俾使殯葬設施得以繼續經營管理。然而,須否得到全體所有人同意、得否採取多數決、甚至同意比例爲何,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應以法律定之。內政部於欠缺法律明確授權依據下,逕行修正該辦法放寬同意比例,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殊有未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