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病倒遭活活餓死!兒控繼父「害命圖財」 法院1原因判不受理

有男子因生母突病倒送醫救治,但繼父卻不急救、不手術,讓生母活活餓死,氣憤對繼父提告,最終法院判不受理。(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北部有男子因眼睜睜看着生母因突然腦出血昏迷,送醫急救時,具有護理背景的繼父竟拒絕「引流手術」、插管等急救措施,甚至僅以藥物、點滴等方式控制病情,導致生母最終因營養不良,面色蠟黃、毫無血色而病逝,男子憤而對繼父提起殺人罪自訴;士林地院審理時,指出男子爲被害人的親生子女,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不得對被害人的配偶提起自訴,即使被害人已死亡,仍有此限制,最終判決不受理。

據判決書記載,一名男子阿強(化名)自訴指出,生母阿芳(化名)與繼父小明(化名)於2012再婚後,因生母在2023年2月突然腦出血昏迷,送往醫院急救後,因醫師表示需要插管治療,但沒想到繼父竟向醫師謊稱生母不接受任何胸部按壓、電擊及插管等急救措施。

隔日,醫院的主治醫師向繼父講解生母的病情,且明確指出生母只需要接受20分鐘的「引流手術」,就可以存活下來,若是以藥物控制不確定能撐多久,且只用吊點滴,不插鼻胃管恐造成患者營養不良,然而,具有專業護理背景的繼父聽聞後,仍拒絕主治醫師的建議。

次月,生母因營養不良,面色蠟黃、毫無血色於醫院病逝,被醫院診斷出「非創傷性腦半球皮質出血」,阿強提及,繼父在生母急救期間,曾多次要求提前處分生母的房產與動用帳戶資金,因此,他懷疑繼父不替生母急救、做引流手術與插鼻胃管是另有圖謀;阿強認爲繼父「不作爲」方式造成間接生母死亡,涉嫌殺人罪,欲對繼父提起自訴。

士林地院審理,《刑事訴訟法》第319條規定,犯罪被害者無行爲能力或限制行爲能力或死亡者,可由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代爲提起自訴,但第321條同時明文規定,不得對直系尊親屬或配偶提起自訴,「直系尊親屬」也包含直系姻親及直系血親尊親屬,據司法院84年研究意見,直系血親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的規定,於被害人死後,其他得爲自訴人的人提起自訴時,也受此一限制。

法院經查,阿強是阿芳與前夫生的孩子,阿芳與小明於2012結婚,並於2023年病逝,雙方婚姻關係,可由戶籍資料與醫院死亡證明佐證,阿強因生母因繼父的不作爲而死亡,對繼父提起殺人自訴,然而,阿芳死後,阿強雖爲阿芳的直系血親,但小明爲阿芳的配偶,仍受配偶不得對丈夫提起自訴的限制,因此,阿強對不得提起自訴的小明提自訴,其行爲不合法,依刑訴法第334條、第343條準用第307條規定,無需進行言詞辯論,判決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