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遭繼父活活餓死!兒控蓄意害命奪財 法院:你不能告他

▲控繼父「看着我媽餓死」圖財害命怒告家庭暴力罪之殺人罪,法院這樣判。(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黃宥寧/臺北報導

北部一名男子指控繼父看着母親腦出血倒下昏迷,卻拒絕插管、手術與鼻胃管,錯失搶救時機,導致母親最終營養不良死亡。他痛斥繼父見死不救、圖謀房產,憤而提起殺人自訴。但士林地院認爲,男子雖爲死者親生子女,但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被害人之配偶不得提起自訴,即使被害人已死亡,法律限制仍然有效,故判決「自訴不受理」。

男子小強(化名)自訴指出,母親阿秀(化名)於2012年與現任繼父再婚。2023年2月23日,阿秀在家中突發昏倒,陷入昏迷,隨即被送往汐止國泰醫院急救。急診醫師評估爲腦出血重症,建議立即插管以維持生命徵象,卻遭繼父拒絕,聲稱阿秀生前曾明言「不願接受插管、壓胸、電擊等急救措施」,院方遂依家屬意願未施行插管。

翌日,主治醫師進一步診察後認爲,病情仍有救治機會,只需進行約20分鐘的腦部引流手術,並搭配鼻胃管補充營養,即可穩定病況。但繼父卻堅決拒絕所有積極治療,僅同意施以點滴與藥物。然而,繼父還是具護理專業背景,卻一再駁回醫療建議,令院方深感不解。

接下來的10多天內,阿秀持續陷入昏迷,身形明顯消瘦、面色蠟黃。小強多次探視,目睹母親營養不良、日漸枯瘦,他並指出,繼父甚至在母親病危期間多次提及是否能提前處分房產或動用帳戶資金,質疑其故意放棄治療、別有圖謀。

阿秀最終於3月6日病逝,死亡診斷爲「非創傷性腦半球皮質出血」。難過的小強決定找律師提起,控告繼父以「不作爲」方式間接致人於死,涉犯殺人罪。

法官審理指出,雖然《刑事訴訟法》第319條規定,犯罪被害人若死亡,可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代爲提起自訴,但第321條同時明文規定,不得對被害人的直系尊親屬或配偶提起自訴。所謂「直系尊親屬」不僅限於血親,也包含姻親關係。根據司法院84年研究意見,這項限制即便在被害人死亡後,仍然有效,不能因死亡而例外,否則將架空法條設限目的。

法院經查,小強爲死者阿秀與前夫所生之子,阿秀於2012年與被告再婚,並於2023年過世,雙方婚姻關係可由戶籍資料與醫院死亡證明確認無誤。小強主張繼父以不作爲方式導致母親死亡,提起殺人自訴,但因被告爲死者之配偶,依法屬不得自訴之對象。即便小強身爲直系血親,其自訴行爲仍受該限制約束。

因此,法院認爲,小強針對法律明文禁止自訴的對象提起訴訟,屬於程序不合法,遂依刑訴法第334條、第343條準用第307條規定,判決不受理,並不進行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