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把競業協議變成擇業枷鎖

原標題:莫把競業協議變成擇業枷鎖

3月28日,新疆烏魯木齊市中院對一起競業限制糾紛案的終審判決引發熱議。普通操作工陳某跳槽後,原公司索賠的981萬元違約金被駁回,僅需返還2.99萬元補償金。在筆者看來,這起“天價索賠”案件的塵埃落定,再次戳穿了競業協議濫用爲擇業枷鎖的錯誤邏輯。

按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津法規,勞資雙方簽訂競業協議,只是保護商業秘密,而非限制人才流動。但是,在一些企業那裡,卻異化成爲了控制勞動者的“賣身契”。某互聯網大廠的競業名單竟羅列300餘家關聯企業,某硅業巨頭要求食堂廚師簽署保密協議,甚至某物流企業還將保潔員納入競業限制範疇。更爲荒誕的是,補償與違約責任嚴重失衡,某企業提出以最低工資標準支付補償金,卻要求百萬元違約金。

這種“零風險高收益”的霸王條款,導致勞動者要麼不敢離職,要麼離職後不敢跳槽。南京某冷菜廚師因競業協議被迫另擇他行,深圳某程序員因兩年限制期錯過技術革命風口,更有勞動者離職後遭遇全行業封殺。對於企業而言,最終得不償失:某光伏企業因全員競業導致人才斷檔,某互聯網公司因頻繁訴訟人才流失。對於人才市場來說,阻礙了高科技人才流動,降低了技術創新動力。

在新疆“天價索賠”案件中,法院採用未接觸核心技術、未採取保密措施、崗位不具涉密性“三要素”審查標準,一下子撕掉了“擇業枷鎖”的僞裝。此前,北京、浙江等地法院相繼駁回算法工程師、主播的“天價索賠”,最高人民法院將“合理性審查”列爲年度重點任務,衆多司法實踐正在打破這種扭曲。

斬斷競業協議變成擇業枷鎖的灰色路徑,需要立法層面細化“其他負有保密義務人員”的認定標準,建立全國統一的崗位涉密清單制度;司法機關嚴控違約金畸高現象,堅守“補償對等”原則;監管部門推行競業協議備案審查,及時糾正“天價條款”。企業方要通過技術和管理創新,着力降低保密成本,允許人才自由流動。勞動者要增強維權意識,簽訂競業協議時認真協商保密範圍和期限,離職時注意留存崗位非涉密證據,發生爭議時尋求勞動仲裁與法律援助。

我們要用制度落實重塑權責平衡,讓競業協議肩負保護商業秘密和促進人才流動的雙重使命,真正打開人盡其才、才盡其用的高質量發展新局面。(李福金)

來源:四川工人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