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展業邊界、嚴禁代客操作,監管劃定債券投顧業務“紅線”

債券投顧業務將迎來嚴監管。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下稱“交易商協會”)於3月13日發佈關於規範銀行間債券市場投資顧問服務有關事項的通知,要求投資顧問機構從業人員不得代替客戶自營賬戶達成交易,不得引導或安排客戶從事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利益輸送、非市場化發行等違法違規活動。

去年9月,交易商協會因發現部分證券公司在開展服務於中小銀行的投顧業務過程中,存在控制客戶交易,混業經營,通過變相資金池在不同賬戶間調節收益以及利益輸送等問題,要求證券公司對投顧業務進行全面自查。(詳情參見第一財經此前報道:自營、投顧混業運作,交易商協會督促券商自查整改)

此外,第一財經記者從業內獲悉,近日,中國證券業協會(下稱“中證協”)就《證券公司債券投資顧問業務管理規則》(下稱《管理規則》)在業內徵求意見。

《管理規則》核心內容包括明確展業邊界,嚴禁控制操作客戶賬戶或代客決策;強化關聯交易與利益衝突管理;設置風險“防火牆”,加強集中度、偏離度管理及交易監測;明確業務推廣及服務過程中的禁止行爲等。

債券投顧違規隱患突出

根據交易商協會披露,近期,交易商協會發現部分市場機構在債券交易中聘用投資顧問,但由於聘用雙方對投資顧問服務性質認識不充分,內控和風險管理不到位,導致較大利益衝突和道德風險,甚至有未入市主體以投資顧問名義參與債券交易,違法違規隱患突出。

事實上,2024年9月,因部分證券公司在開展服務於中小銀行的投顧業務過程中,存在控制客戶交易,將自營、投顧等業務混同運作,通過變相資金池在不同賬戶間調節收益以及利益輸送等問題。交易商協會約談了投顧業務規模較大的主要證券公司,並要求證券公司對投顧業務進行全面自查,在規定時間內向協會報告自查情況,提交全部投顧協議。

第一財經採訪券商及銀行業內人士瞭解到,部分券商開展債券投資顧問業務時,會存在與自營業務混業經營情況,甚至以客戶出借賬戶的方式開展業務,從投資建議逐漸演變成“控制客戶交易”,容易引發多項潛在風險。

“比如將部分虧損轉移至投顧賬戶,產生利益衝突;在投顧賬戶的交易中被惡意套取或內外勾結進行利益輸送;還可能存在賬戶間利潤騰挪,幫助銀行掩蓋投資不均衡和投資虧損等情況。”一位資深券商債券投資人士表示。

爲加強銀行間債券市場自律管理,交易商協會3月13日發佈了五條債券投顧業務規範。要求投資顧問機構確保本機構自營、資產管理、投資顧問等條線相互隔離,防範利益衝突和道德風險,如因上述風險侵犯客戶利益,導致客戶資金損失的,應當向客戶承擔賠償責任。

同時,要求投資顧問機構從業人員不得代替客戶自營賬戶達成交易,並對溝通全過程留痕。 投資顧問機構不得損害客戶利益,不得引導或安排客戶從事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利益輸送、非市場化發行等違法違規活動。

此外,還要求投資顧問機構應當向交易商協會報備投資顧問服務情況,提供投資顧問協議和投資建議等服務信息。投資顧問機構及其客戶均應當向交易商協會報備交易信息。關於存續投資顧問服務的投資顧問協議、投資建議和交易信息等報備要求,過渡期三個月。

中證協劃定債券投顧業務“紅線”

同時,中證協研究制定的《管理規則》,從展業邊界、業務推廣及服務過程、風險合規以及從業人員薪酬管理等方面劃定了業務“紅線”。

具體來看,展業邊界方面,要求證券公司及其業務人員從事債券投顧問業務,限於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輔助客戶進行投資決策;禁止接受客戶資金或資產委託、控制操作客戶賬戶或以任何方式代客戶作出投資決策。

在業務環節,涉及客戶適當性管理、客戶盡調、宣傳推介、規範詢價等多個方面。其中,嚴禁5類宣傳行爲,包括不得對服務能力和過往業績進行虛假、不實、誤導性營銷宣傳,或刻意遺漏投資顧問業務風險;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諾或者保證本金安全,或承諾、暗示投資收益具有保障等。同時,要求債券投資顧問業務人員,應當向詢價對象充分披露自身角色爲投資顧問,並使用公司統一配置的詢價工具,確保詢價記錄完整可追溯。

在風險合規管理方面,要求債券投資顧問業務設置“防火牆”,做好利益衝突業務的隔離,加強集中度、偏離度管理及交易監測。證券公司不得出具投資建議導致單一投資顧問賬戶投資於同一債券的金額(按買入成本計算)超過該投資顧問賬戶規模的25%,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地方政府債券、境內系統重要性銀行同業存單除外。

從業人員管理方面,重點考覈債券投資顧問業務人員的合規展業和客戶滿意度等,不得將客戶超額收益直接作爲債券投資顧問業務人員的業績考覈指標。

同時,《管理規則》明確了9項從業人員禁止性行爲,包括不得私自接受客戶委託,提供債券投資顧問服務並收取費用;不得利用信息優勢、資金優勢、持券優勢,單獨或者通過合謀,影響交易價格或交易量;不得爲投資顧問客戶提供流動性支持;不得協助客戶或第三方規避監管;不得輸送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等。

中證協表示,對於違反規則的券商及從業人員,將採取自律管理或紀律處分,涉嫌違法違規或存在重大風險隱患的,將移交證監會等機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