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意反彈釀曾文水庫光電案生變 大埔鄉公所判賠6043餘萬

政策改變致曾文水庫光電案生變,嘉義地方法院判大埔鄉公所賠6043餘萬元。(本報資料照)

嘉義縣大埔鄉公所爲增加地方財源,與光電業簽約擬在曾文水庫湖面上設置光電板發展綠能,獲得嘉義縣政府同意備查,但縣府礙於民意反彈大,拒絕核發許可證,致光電商遲遲無法施工,以「政策改變」爲由請求損害賠償,法院判大埔鄉公所給付6043萬744元。可上訴。

大埔鄉公所與永尚能源公司於2022年9月15日簽訂「曾文水庫浮力式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計劃」,大埔公所提供曾文水庫水域內場址,供興建、營運浮力式太陽光電發電系統,簽約後,永尚公司支付履約保證金4000萬元、回饋金2043萬744元給公所。

此光電案經嘉義縣政府同意備查,但後來大埔鄉代表會、嘉義縣議會認爲恐影響民生用水、觀光發展而反對,嘉義縣政府據此於2024年8月22日拒絕覈准設置許可,使得業者無法完成契約規定的並聯發電。

業者於2024年12月30日發函大埔鄉公所,要求終止契約、返還履約保證金及回饋金共6043萬744元。

業者主張,簽約時公所承諾提供曾文水域場址,後來嘉義縣政府變更政策,非業者可歸責,依法可行使終止契約權利。

公所則認爲,業者簽約前即知需取得地方政府許可,公所已完成報備程序,拒絕業者單方終止契約,回饋金應依契約由業者支付。公所還提出反訴,要求業者支付2024年7月至2025年1月回饋金及逾期違約金共689萬元。

嘉義地方法院審理,嘉義縣政府政策變更,致使業者無法履行契約如期設置光電設施,難歸責業者,業者依契約及民法規定行使終止契約權利,請求賠償有理,因而大埔鄉公所應給付6043萬744元。契約終止後,業者無使用收益,無須給付回饋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