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最新司法解釋出臺——公平公正平衡保護各方利益

原標題: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最新司法解釋出臺——(引題)

公平公正平衡保護各方利益(主題)

經濟日報記者 李萬祥

□ 近3年來,全國法院審結一審婚姻家庭繼承糾紛案件每年大約200萬件,佔全部一審民事案件的12%左右;離婚糾紛案件每年大約150萬件,佔所有家事案件的近80%。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話題備受關注。

□ 2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二)明確,在以出資來源作爲分割財產基礎的前提下,要綜合考慮婚姻關係存續時間、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離婚過錯等因素,公平公正處理。

夫妻離婚,房子歸誰?若購房時父母有出資,房產又該如何分?如何規制“離婚逃債”?針對此類審判實踐疑難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日前發佈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二),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數據顯示,近3年來,全國法院審結一審婚姻家庭繼承糾紛案件每年大約200萬件,佔全部一審民事案件的12%左右;離婚糾紛案件每年大約150萬件,佔所有家事案件的近80%。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話題備受關注。據瞭解,這份司法解釋在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時,就收到意見建議近1萬份。

“離婚糾紛中,財產分割成爲焦點。”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陳宜芳介紹,涉案標的額增大、財產類型多樣化,婚姻家庭與財產領域問題交織,疑難複雜案件增多,法律適用標準亟待統一。

在有關案例中,一對結婚10年的夫妻,男方在結婚後將其婚前房產轉移登記至雙方名下,成爲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雙方均認可案涉房屋市場價值600萬元。經法院審判,房屋仍歸男方所有,女方分得房屋折價款120萬元。

陳宜芳表示,一方在結婚後將其婚前房產爲另一方“加名”,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房屋歸給予方所有,並綜合考慮共同生活情況等因素合理補償對方。

新出臺的司法解釋平衡保護個人財產權利與婚姻家庭團體利益。在父母爲子女婚後購房出資、夫妻間給予房產等具體案件法律適用中,司法解釋不作“一刀切”規定,明確在以出資來源作爲分割財產基礎的前提下,要綜合考慮婚姻關係存續時間、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離婚過錯等因素,公平公正處理。

“離婚協議中夫妻雙方的財產分割往往會考慮子女撫養費負擔、離婚過錯等因素,並非一定均等分割。不能簡單以只要不均等分割就損害債權人利益爲由撤銷離婚協議,需要考慮婚姻家庭的特殊性,嚴格把握撤銷標準。”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吳景麗說,在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同時,避免損害夫妻另一方和未成年子女利益。

根據民法典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在無特別約定時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司法解釋明確,以違背公序良俗爲目的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爲無效。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爲重婚、與他人同居以及其他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等目的,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夫妻另一方訴請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針對有些夫妻“離婚逃債”的不誠信行爲,司法解釋規定,夫妻一方的債權人有證據證明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條款影響其債權實現,請求撤銷相關條款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共同財產整體分割及履行情況、子女撫養費負擔、離婚過錯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這一規定將有效平衡保護債權人與夫妻另一方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

司法解釋平衡保護夫妻財產關係與市場交易安全。司法解釋明確,夫妻一方轉讓使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但登記在自己名下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另一方以未經其同意侵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爲由請求確認股權轉讓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證據證明轉讓人與受讓人惡意串通損害另一方合法權益的除外。

“該規定表明,一方面不能簡單以婚姻家庭受特殊保護爲由否定家庭之外基於市場交易的公司法等規則,另一方面也要考慮外部關係對家庭財產分配的影響,以免損害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權益。”陳宜芳說。

據瞭解,針對婚姻家庭糾紛爭議較大的其他問題,最高法將繼續總結審判實踐經驗,通過發佈典型案例等方式進行裁判指導。

來源: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