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府鼓勵民間參與公共建設 修正地價稅房屋稅條例
中央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於2023年11月29日修正,苗栗縣政府稅務局爲配合修正減徵對象範圍並刪除「私有」的要件,提案修正「苗栗縣聚落建築羣史蹟文化景觀減徵地價稅及房屋稅自治條例」。(謝明俊攝)
中央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於2023年11月29日修正,苗栗縣政府稅務局爲配合修正減徵對象範圍並刪除「私有」的要件,提案修正「苗栗縣聚落建築羣史蹟文化景觀減徵地價稅及房屋稅自治條例」。稅務局並提案修正「苗栗縣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減免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自治條例」,以鼓勵民間參與公共建設。
稅務局長蔡佳慧說明,苗栗縣私有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羣史蹟文化景觀減徵地價稅及房屋稅自治條例是在2003年12月15日公佈施行,由文化資產保存法於2023年11月29日修正,減徵對象範圍並刪除「私有」的要件,因此修正本自治條例名稱爲「苗栗縣聚落建築羣史蹟文化景觀減徵地價稅及房屋稅自治條例」,修正草案重點包括:一、修正減徵對象範圍及刪除「私有」的要件。二、修正房屋稅減徵及恢復課徵時點。三、修正本自治條例施行日期。
另外,苗栗縣政府稅務局爲配合房屋稅條例修正及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部分條文刪除,因而提案修正「苗栗縣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減免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自治條例」。
稅務局表示,爲配合房屋稅條例第6條之1及第7條修正條文,房屋稅改按年計徵及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時納稅義務人申請期限等規定,另因應土地稅法第40 條「地價稅固定於每年11月1日起1個月內1次徵收之規定」,因而提案修正縣自治條例相關條文。
苗栗縣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減免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自治條例是在2003年6月30日公佈施行,本次修正重點是配合土地稅法第四十條修正,刪除地價稅分二期徵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