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修正騎樓步道自治條例 明確留設退縮空間規定
苗栗縣政府爲因都市景觀及友善行人通行空間改善等需求,由縣府工商發展處提案修正「苗栗縣騎樓沿街步道空間設置自治條例」第二條。(謝明俊攝)
苗栗縣政府爲因都市景觀及友善行人通行空間改善等需求,由縣府工商發展處提案修正「苗栗縣騎樓沿街步道空間設置自治條例」第二條,修法重點在於留設沿街步道空間者,應依同法第三條全長留設三點五公尺寬以上之空間,且可計入沿街步道面積獎勵計算;倘若基地依本法第二條例外規定可設置騎樓者,同側其餘部分留設退縮空間者,不計入面積獎勵計算。修正案經縣務會議通過後將再提送議會審議。
工商處長詹彩蘋表示,工商處在審查建照案件時,對於騎樓與沿街步道同時設置有疑義,爲使條文規定更爲明確,因而修正苗栗縣騎樓沿街步道空間設置自治條例第二條條文內容,以符合依本自治條例退縮規定。
詹彩蘋說明,這項修法重點在於留設沿街步道空間者,應依同法第三條全長留設三點五公尺寬以上之空間,且可計入沿街步道面積獎勵計算。倘若基地依本法第二條例外規定可設置騎樓者,同側其餘部分留設退縮空間者,不計入面積獎勵計算,因而修正本法第二條第二項的內容。
工商處表示,苗栗縣騎樓沿街步道空間設置自治條例第二條修正草案,主要是因應創造城鄉新風貌,加強植栽綠化,改善交通市容觀瞻。原本自治條例第二條規定,實施都市計劃地區,臨接七公尺寬以上計劃道路之建築基地,應一律退縮建築,以留設沿街步道空間,同條另有例外毋須退縮設置沿街步道空間,可設置騎樓之規定。因建照審查案件對於騎樓與沿街步道同時設置,得否計入第六條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面積計算有疑義,爲使條文之適用更加明確,才擬具本自治條例第二條修正草案。
工商處指出,第2條條文部分,符合前項第五款規定之同一建築基地,部分留設騎樓,同側其餘部分留設退縮空間者,其面積不計入第六條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面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