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定置漁業管理自治條例草案曝光 設年費、保證金門檻
苗栗縣目前共有5張定置漁網執照都位在竹南鎮龍鳳漁港北側鄰接新竹市海域。(謝明俊攝)
苗栗縣竹南鎮與新竹市交界海域設有定置漁網已有多年,但始終沒有立法納管,爲加強定置漁業權漁業管理,縣府農業處參酌漁業法暨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擬具「苗栗縣定置漁業管理自治條例」草案。未來業者應每年繳納年費,按許可面積計算每公頃爲新臺幣5千元,保證金亦按許可面積計算,每公頃爲新臺幣3千元,待送議會審議後公佈實施。
農業處長陳樹義表示,目前全縣共有6張定置漁網執照,其中一張目前因涉法律爭議暫停使用,其餘5張執照都有營運,5張定置漁網都位在竹南鎮北側鄰接新竹市海域,過去因無相關管理條例規範,因此,縣府並未向業者收取相關年費及保證金,這項條例通過以後,業者須每年按時繳交相關費用以取得營運權利。
陳樹義指出,苗栗縣政府爲均衡漁業發展及永續經營,並加強定置漁業權管理,除了參酌漁業法暨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也向對定置漁業管理非常有經驗的宜蘭縣政府取經,擬具「苗栗縣定置漁業管理自治條例」草案,全文共計十六條。
其中,第三條明訂,本自治條例所稱定置漁業權,指於本縣一定水域,築磯、設柵或設置漁具,以經營採捕水產動物之權。
第五條則規定,申請經營定置漁業權漁業者,應依漁業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規定,檢附相關文件向縣府提出,並於縣府許可後十日內繳納第一年年費及保證金;許可期間以五年爲限,期滿得再次申請。
第六條規定,經營定置漁業權漁業者應每年繳納年費,按許可面積計算,每公頃爲新臺幣五千元,一次繳清;屆期未繳納者,每二日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未繳納者,本府得廢止經營許可,並註銷漁業執照。定置漁業權人於許可期間內,有休漁之情形時,仍應繳納年費。另第七條規定,保證金按許可面積計算,每公頃爲新臺幣三千元。
第八條明定定置漁業權漁業之許可範圍,限於本府公告之定置網設置區內,且 其面積不得超過三十公頃。申請經營定置漁業權漁業之位置,於漁港口左右兩側五百至一千公尺之間者,縣府得不予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