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長鍾東錦第二度財產申報不實 遭開罰72萬

苗栗縣長鍾東錦再因財產申報不實遭監察院開罰(中時資料照)

監察院。(本報資料照片)

苗栗縣長鍾東錦再因財產申報不實遭監察院開罰,監察院今公佈最新一期廉政專刊,揭露鍾東錦在苗栗縣議長任內,因未據實申報本人債權,監察院認定其申報不實理由不足採信,判定爲故意申報不實,今年1月13日遭確定處分72萬元,去年3月他曾因未據實申報存款、股票及事業投資等項目被罰56萬元。

監察院去年3月公佈廉政專刊時,就曾因鍾東錦擔任副議長期間,未據實申報存款1筆、股票1筆及事業投資5筆,且申報不實理由不足採信,認定爲故意申報不實,處鍾東錦新臺幣56萬元罰鍰。當時是申報民國107年11月1日財產。

監察院今公佈新一期廉政專刊,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罰鍰處分案件確定名單中,鍾東錦在擔任苗栗縣議會議長期間,應依規定據實申報財產,但申報民國109年11月1日財產,就應申報的財產項目中,未據實申報本人債權1筆。

監察院表示,經核受處分人鍾東錦所述申報不實理由,不足採信,應認定爲故意申報不實,因此在113年7月2日作出處分、114年1月13日裁罰確定,處72萬元罰鍰,而這已經是鍾東錦第二次因財產申報不實遭到開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