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電子遊戲場條例草案 限制級全國最嚴

苗栗縣政府縣務會議昨審議通過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草案,將送議會審議,其中限制級電子遊戲場應距離學校、醫院等機構2公里以上,被認定爲全國最嚴格。縣府表示,2007年起停止受理新申請案,遭監察院糾舉才訂此條例。有業者指出,縣府規定要設置在商業區,限制級要距離學校、醫院2公里以上,實際上連1公里範圍都找不到,等於沒開放申請設立。

多數縣市都對設置地點加以限制,以桃園市爲例,應距離幼兒園、高中職以下各級學校、醫院800公尺以上。臺中市規定距離住宅區50公尺以上,普通級應離學校、醫院200公尺以上,限制級應距離300公尺以上。

苗栗工商發展處調查,全縣共登記46家,普通級3家、限制級43家,營業中31家,停業15家。縣府2007年6月起,停止受理新申請案,有業者提行政訴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2023年8月判決,認定業者檢具相關資料申請,縣府應依法審查,而不是依縣府公告否決申請案。

監察院去年9月函文糾舉苗栗縣府,未依法院見解作適法處分,涉有行政怠惰,並指縣府未設置自治條例,即拒絕人民申請,有侵害人民權利之虞。

縣府草案規定,電子遊戲場應距離住宅區300公尺以上,普通級應距學校、醫院等機構1公里以上,限制級2公里以上;如涉及賭博,自查獲之日起3年,同地址不得再行申請設立。

縣府表示,各地多限制與學校、醫院距離200公尺至1公里,苗栗規定最嚴格;近年衍生治安疑慮的桌遊店,也會另訂自治條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