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臺最嚴 苗縣府擬電子遊戲場自治條例

苗栗縣政爲了避免遭指行政怠惰,由工商發展處訂立《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草案,9月30日在縣務會議上通過後提交縣議會審議。(謝明俊攝)

苗栗縣政府15年來暫停受理電子遊戲場業者申請營業登記許可,業者不滿提出行政訴訟,勝訴後再向監察院陳情,監院發函要求縣府說明,苗栗縣政府工商發展處因此訂立《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草案,明訂限制級電子遊戲場應距離學校等場所2公里以上,違者不予覈准,9月30日在縣務會議上通過後提交縣議會審議。

縣府工商發展處長詹彩蘋表示,苗栗縣目前登記電子遊戲場總家數爲46家,普通級3家、限制級43 家,營業中31家,停業中15家,另因近15年來暫停受理業者新登記與設立,業者提出行政訴訟勝訴,並向監察院陳情,稱苗栗縣政府不受理民衆申請新設登記,嚴重損害人民權益。監院立案調查,並於去年9月來函要求縣府說明,爲免遭民衆指涉行政怠惰,因此才制定《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草案。

工商處在昨日縣務會議中提案審議,引來縣長鍾東錦擔憂會成爲衆矢之的,指苗栗縣政府放水業者。詹彩蘋強調,過去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及「商業登記法」審覈,其條件過於寬鬆,對青少年身心及治安影響甚鉅,因而對設置條件採取全國最嚴格標準,營業場所應距離住宅區300公尺以上,並應符合規定,包括普通級電子遊戲場營業場所應距離學校、醫院等機構1000公尺以上。限制級電子遊戲場營業場所應距離學校、醫院等機構2000公尺以上。

詹彩蘋說明,第5條並明文規定,經營電子遊戲場業涉及賭博行爲者,自司法警察機關查獲日起3年內,該營業場所同一地址不得再行申請設立電子遊戲場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