棉花棒分兩種「醫用」爲醫材 國外攜入郵寄規範一次看

▲棉花棒有分爲一般用和醫用,醫用棉棒屬於醫材規範。(圖/ETtoday資料照)

記者洪巧藍/臺北報導

臺南有民衆在淘寶上購買棉花棒遭地檢署裁罰引發熱議。食品藥物管理署今(23)日表示,棉花棒可分爲2種,一般用於身體清潔的棉花棒不屬於醫療器材,另塗布藥品或吸收傷口分泌物「醫用棉棒」則屬於醫材,需要符合法規,國外購入自用免申報不得超出200支,超出該數量則需提出專案申請,也呼籲民衆不要隨便網購來源不明的醫療器材,以免誤觸法規。

食藥署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副組長陳映樺受訪表示,棉花棒有區分爲非醫材與醫療器材,一般用於身體清潔的棉花棒,非屬醫療器材,不得爲醫療效能標示或宣傳,違反者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5條規定,最高可處2500萬罰鍰。

如果是用於塗布藥品或吸收傷口分泌物的棉花棒屬第一等級醫療器材,依據特定醫療器材專案覈准製造及輸入辦法第6條第4項規定,專供個人自用之醫用棉棒且數量合計不超過200支,得以便捷通關方式輸入,無須向食藥署申請專案覈准,惟以每半年一次爲限。

倘欲進口專供個人自用之醫用棉棒數量超過200支,則應依同辦法第6條及第17條規定,檢齊資料及繳納規費提出專案申請,且申請數量以6個月用量爲限。

食藥署也提到,依「通訊交易通路販售醫療器材之品項及應遵行事項」公告規定,只有部分醫療器材可於網路販售,且販售者必須是販賣業醫療器材商或藥局,產品必須於國內領有醫療器材許可證,販售者必須於網頁刊載醫療器材品名、許可證字號等資訊予消費者,請消費者務必確認購買網頁有這些資訊。

食藥署已針對網路販售醫療器材加強網路巡查,倘發現販售醫療器材涉違規情事,均依法查明處辦。如有意圖販賣、供應而未經覈准擅自制造或輸入醫療器材,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2條規定,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

針對臺南民衆2年前在淘寶上購買棉花棒,卻於近日遭員警持拘票上門抓人,被關了一晚還繳了10萬元罰鍰。臺南地檢署說明,當時是因爲傳喚陳女未到庭,因此檢方依法核發拘票,由警方拘提,至於10萬元是被告同意繳納的緩起訴處分金,程序並無違法不當之處。

▲從國外購買攜入個人自用醫材有限量。(圖/食藥署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