猛撞害女警截肢又毀容 惡司機:沒錢賠償!判刑1年10月

李姓男子駕駛營業貨運曳引車在安平港區道路撞上騎警用機車的陳姓女警導致對方重傷害,被臺南地方法院依過失重傷害罪處刑1年10月。(本報資料照片)

李姓男子駕駛營業貨運曳引車,前(2023)年在臺南安平港區道路,撞上騎警用機車的陳姓女警,導致對方有左腳部分永久性缺損等重傷害,恐將無法再擔任從小嚮往的警察外勤工作,甚至還需年長父母的照顧,事後李男更完全不管不顧,臺南地方法院審理後,依過失重傷害罪判處李男徒刑1年10月。此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2023年7月8日上午7點55分,李男駕駛曳引車由東往西行經臺南安平商港內「萬青水泥」旁無號誌交岔路口時,因未減速慢行及禮讓右方車先行,即直行通過路口;當時,陳女也騎着警用機車由北往南行經該路口,亦因未減速直行通過,當場被李男駕駛的曳引車撞上。員警獲報到場處理時,李男主動承認肇事。

車禍發生後,陳女有右側橈骨骨折、踝部和足部外傷性部分截斷、橈骨下端閉鎖性骨折、左足撕脫傷並多根腳趾截趾、左小腿撕裂傷、顏面撕裂傷、鼻骨骨折、左腳部分永久性缺損,無法治癒,經訴請高雄港務警察總隊移送臺南地檢署偵結起訴。

審理時,李男的辯護律師強調,該路口右方視線遭阻擋,且李男駕駛的曳引車車頭高度爲3公尺,當車輛駛入交岔路口、車頭超越道路中線,現實中不可能見到從右方騎機車的人;陳女應可明確看到李男的車輛,有足夠時間反應而不致發生事故,依信賴保護原則,難認李有何過失。

不過,法官認爲,李男領有職業聯結車駕駛執照,加上長期行經該港區道路,進入交岔路口前便已見遮蔽物影響視線,理應更加小心、注意交岔路口可能有其他車輛進入等車前狀況、應減速慢行進入交岔路口並禮讓右方直行車輛先行,卻疏未注意,完全未減速進入交岔路口,辯護律師以李男已駛入交岔路口、取得優先路權,尚難採爲對李有利的認定依據,李男犯罪事證明確,但因符合自首規定,依法減輕其刑。

法官表示,陳女傷勢嚴重,長期住院治療、復健,仍無法站立洗浴,家中浴廁需因此改建,如廁及洗浴均需有人關注,更再也無法擔任從小嚮往的警察外勤工作;面對本應由自己照顧、因車禍再次擔負照顧自己的年長父母,無奈、無力及悔恨交織。

不過,李男除車禍當日攜帶水果前往醫院探視、2次參加調解外,之後音信全無,完全不知也不顧陳女傷勢,毫不在乎車禍對陳女所造成巨大影響,僅一再表示「無錢賠償」,全部交由公司處理,考量李男的犯後態度,國中畢業智識程度、與配偶扶養3名子女、與母親同住狀況等,加上陳女也有未減速慢行過失,依過失致重傷罪判刑1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