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結車司機違停佔道 害女騎士撞車重傷 被判刑要賠453萬元

高雄地方法院勘驗行車紀錄器與現場圖資,依過失傷害致重傷罪判處余姓司機徒刑5月。(資料照片)

高雄余姓聯結車司機駕車進入前鎮加工區時,將子車違規卸放在車道上,導致後方張姓女騎士反應不及撞上,張女送醫後雖保住性命,但造成右腳終身殘疾,法院刑事審理依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將余男判刑5月定讞,民事部分張女另提告求償688萬餘元,法院認定余男與其所屬貨運公司應負主要肇責,判須按比例連帶賠償453萬餘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2021年4月15日傍晚6時許,時任貨運公司司機的余男駕駛聯結車行經前鎮區大華一路,準備進入加工區時,先將後方聯結的子車違規卸放於車道上,餘留母車單獨駛入園區確認通行狀況,再回頭接駁子車,但未設置警示牌或導引措施;該子車橫佔車道大半,造成從後方直行的張女來不及反應,連人帶車撞上後倒地不起。

張女送醫急救後診斷出多處骨折與氣胸,經長期治療後,因坐骨神經受損導致右下肢功能喪失、右踝關節功能嚴重減損,屬於無恢復可能性的重大傷害,經判定勞動能力永久減損比例達39%;雖余男在刑事審理中堅稱張女超速行駛導致事故發生,否認犯行,仍被法官依過失傷害致重傷罪判處徒刑5月。

刑事訴訟確定後,張女另向余男與貨運公司提起民事訴訟,請求醫藥費、薪資損失、看護照護及精神慰撫金共計688萬餘元,高雄地方法院勘驗行車紀錄器與現場圖資後發現,子車明顯佔據車道約8成面積,且事故發生時爲傍晚昏暗時段,張女撞上子車並非不當駕駛,而是遭突發障礙阻路所致。

法官綜合張女傷勢、勞動能力損害及實際醫療支出等因素,認定余男與貨運公司未善盡道路安全義務,應對事故負主要責任,判須連帶賠償453萬餘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