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熱評︱證券糾紛調解新政落地:築牢投資者信心基石

每經評論員 王硯丹

隨着A股市場的蓬勃發展,個人投資者隊伍不斷壯大,市場交易活動日益頻繁,證券糾紛發生的潛在風險也隨之攀升。在個人投資者衆多的A股市場中,中小投資者因信息、資金和專業能力等方面的劣勢,在糾紛中往往處於被動地位。如何保障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成爲維護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關鍵議題。

近日,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中證協)修訂發佈《證券糾紛調解規則》,爲投資者提供了一條低成本、高效率的維權路徑。此次修訂的亮點在於調解程序的分級和小額速調機制的引入,這對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提振投資者信心意義重大。

過去,廣大中小投資者在處理小額糾紛時,面臨諸多困境。訴訟所需的訴訟費、律師費等經濟成本高昂,維權週期漫長,當維權成本超過預期收益時,投資者往往無奈放棄,不僅承受經濟損失,還對市場信心造成打擊。新修訂的調解規則直擊痛點,針對標的數額低於5000元、不涉及資金股權給付義務,或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爭議不大的糾紛,優先適用簡易調解程序,且要求在調解員確定之日起20日內完成,特殊情況延期也不得超過30日。

同時,新規引入小額速調機制,行業機構可自願與中證協簽訂協議,承諾接受特定金額範圍內的調解建議方案。這些機制大幅降低了中小投資者的時間和經濟成本,避免“因小失大”放棄維權,彌補了傳統訴訟與仲裁在效率上的不足。此外,調解失敗後投資者仍可選擇其他救濟途徑,既保障了投資者的選擇權,又提升了糾紛解決的靈活性。

新規帶來的積極影響不僅體現在投資者層面,還延伸至司法資源配置和行業生態建設。

一方面,大量小額糾紛通過調解機制快速解決,司法資源得以釋放,能夠集中處理更復雜、重大的案件,實現資源優化配置;另一方面,新規明確對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生效調解協議,或證券公司違反配合調解規定的行爲,將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嚴重者將面臨自律管理措施、紀律處分,甚至移交司法機關。這將促使行業機構更加重視合規經營,主動提升服務質量,積極配合調解工作。

自願參與小額速調的機構可快速化解糾紛,降低聲譽風險,而失信懲戒機制則強化了行業誠信意識,推動證券行業朝着更健康、規範的方向發展,助力構建穩定有序、繁榮發展的資本市場生態環境。

然而,新規要充分發揮效能,在落地實施過程中仍需進一步完善。目前小額速調機制以行業機構自願參與爲主,未來可通過政策激勵、加強監管引導等方式,吸引更多機構加入,提升機制運行效率;同時,中小投資者對調解機制的認知度和信任度尚待提高,需通過多渠道加大宣傳推廣力度,普及調解機制的優勢和流程,消除因信息不對稱產生的顧慮,讓更多投資者瞭解並善用這一維權利器。唯有如此,新規才能真正築牢投資者信心基石,爲資本市場的穩健發展保駕護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