妹繼承哥千萬遺產不繳遺產稅 屏東分署查封房速繳清

屏東一名男子過世後留下一房、數千萬元存款與近400張中鋼股票,遺產原由男子胞妹單獨繼承,但因男子生前與一名女子同居多年但未登記,胞妹與胞兄的同居人因遺產繼承鬧上法院,法院認爲同居人有繼承權。國稅局通知兩人都應繳遺產稅,兩人均未繳,移送強制執行。屏東分署受理髮現,胞妹已將該屋過戶到自己名下,隨即查封該屋,胞妹獲悉後一次繳清遺產稅302萬餘元。

屏東分署指出,男子過世後留下千萬遺產,原本由胞妹單獨繼承,但男子的同居人只是沒有結婚登記,胞妹與胞兄同居人因遺產繼承起爭執,胞兄的同居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舉證,兩人在2005年間有舉婚宴宴請鄰居親友,具有婚姻關係,是男子的配偶。法院審理後,確認該名女子是已故男子合法婚姻關係配偶,對遺產有繼承權。南區國稅局因此通知兩人應共同繳納遺產稅,但二人屆期均未繳,移送屏東分署行政執行。

屏東分署調查,房產已經被胞妹辦理繼承登記,過戶到自己名下,存款部份餘額不足無法扣押,承辦書記官雖通知二名繼承人到場說明遺產流向,胞妹未到場。配偶雖到場說明,但她因未取得遺產且沒錢繳,由於已故男子遺留房屋是遺產一部份,分署決定先將房屋查封並定期指界,已故男子的胞妹妹接到查封及指界公文隨即來電問爲何查封她的房子?

承辦書記官向她說明,該屋是她哥哥遺留財產並對其曉諭利害得失,胞妹獲悉後願意繳納,由於男子的胞妹行動不方便,無法至分署辦理,書記官主動協調移送機關開立繳款書,並說明繳款流程,強調公務員不會到府收現金,之後胞妹一次繳清302萬多元遺產稅,全案結案。

屏東分署表示,我國過去婚姻採儀式婚,雙方結婚只要有公開儀式及2人以上證人,婚姻就有效成立,不需到戶政事務所辦結婚登記。因爲沒去辦理結婚登記,一旦發生變故,就需舉證證明徒增訟累。2008年5月23日修正施行後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爲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爲結婚之登記。」採登記婚,避免儀式婚舉證困難與法律爭執。

屏東分署表示,本件是舊法採儀式婚衍生遺產繼承權爭議縮影,現行婚姻制度已要求結婚登記,避免過去儀式婚舉證困難,突顯民法修法對法律安定性重要性。

行政執行官執行案件與當事人電訪溝通。圖爲示意圖。圖/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