盲目放生2.5萬斤鮎魚,檢察院以破壞生態起訴放生者和出售者

新京報訊(記者行海洋)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繼續發佈民法典頒佈五週年第三個專題的典型案例,聚焦“嚴格公正司法,服務和保障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通過全國首例非法投放外來物種民事公益訴訟案,最高法指出,缺乏科學指導和法律監管的盲目放生行爲會對本地的生態系統造成難以估量的損害。

在“南京市人民檢察院訴徐某、劉某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案”中,2020年12月,徐某在未向主管部門報告的情況下,將從劉某處購買並由其運至現場的25000斤鮎魚投放至江蘇省常州市長蕩湖。之後,徐某投放的湖面陸續出現大量死亡鮎魚,至2021年2月,當地漁政部門累計打撈死亡鮎魚20208斤。

經鑑定,死亡鮎魚爲革鬍子鮎,屬於具有極強適應能力、繁殖能力的外來物種,入侵成功將對本土魚類資源和水域生態系統造成毀滅性打擊。涉案投放行爲對長蕩湖生態環境造成的損害主要有兩方面:一是死亡腐爛的革鬍子鮎對長蕩湖水質造成的影響,二是未打撈上岸的革鬍子鮎對本土魚類及生物多樣性產生的損害。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規定,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生態環境能夠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承擔修復責任。侵權人在期限內未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可以自行或者委託他人進行修復,所需費用由侵權人負擔。

由此,檢察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徐某、劉某連帶賠償違法放生造成的長蕩湖漁業資源直接損失、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損失、專家評估費用等。

生效裁判認爲,徐某投放外來物種的行爲違反了法律規定,存在主觀故意,且投放革鬍子鮎造成嚴重的生物安全風險,威脅國家生物安全,屬於造成嚴重後果的生態破壞行爲,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劉某明知徐某購買革鬍子鮎投放於天然開放水域,並根據徐某的要求將革鬍子鮎運輸至長蕩湖投放現場,構成共同侵權,應對徐某違法投放造成的生態損害結果承擔連帶責任。故依法判決徐某承擔生態資源損失3萬元、服務功能損失5000元,用於長蕩湖生態環境修復;承擔事務性費用1.8萬元等,用於長蕩湖生物安全風險防範科普、法治宣傳。劉某對上述費用承擔連帶責任。

編輯 張牽

校對 柳寶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