罵女友「懷孕不知被哪隻狗X的」 臺大名醫聲請再審逆轉判無罪
臺灣高等法院
臺大醫院陳姓主任與甘姓前女友在辦公室發生嚴重口角,陳男一氣之下竟當衆怒嗆懷孕中的甘女,「懷孕的時候不知被哪隻狗乾的」,法官認爲,陳的言論「極爲粗鄙」,依公然侮辱罪判處拘役59日,得易科罰金確定。但陳男不服,聲請再審,臺灣高等法院20日逆轉改判陳男無罪確定。
判決指出,陳男與甘女曾爲男女朋友關係,分手後因有嫌隙,2021年7月30日下午3時5分許,陳男在臺大醫院辦公室內,與甘發生爭執,並公然對其出言辱罵:「懷孕的時候不知被哪隻狗乾的」,臺北地院一審認爲陳男言論,不僅將甘女與狗類比,並意指甘女是與狗交配,所懷胎兒是與狗所生之雜種,言論貶損甘女人格尊嚴與社會評價,依公然侮辱罪判處拘役59日,得易科罰金,高院二審駁回陳上訴,全案確定。
但陳男不服,以有新事實、新證據爲由,聲請再審。高院再審認爲,甘女曾於2015年指稱陳男讓她懷孕,並質疑陳男「懷孕的時候,不知道被哪一隻狗操了」,顯見甘有指涉陳爲「狗」之意,且甘女已於2015年6月17日前往醫院墮胎,卻於時隔多年後對友人指摘此事,使陳男現任女友因而知悉此事,陳男認爲甘女讓他與女友感情生活受到干擾,乃向甘女表達不滿。
合議庭認爲,陳男是因一時衝動而以不雅言語抒發不滿情緒,導致偶然、附帶損害甘女之名譽,且時間甚爲短暫,屬於偶發性之行爲,並非反覆性、持續性之行爲,亦無累積性、擴散性之效果,縱會造成甘女之不快或難堪,但冒犯及影響程度尚屬輕微,至多僅影響甘女在社會中之虛名及主觀感受,未必會直接貶損甘女之社會名譽。
合議庭引用依照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認對於被告言論自由之保障應優先於告訴人之名譽權,撤銷陳男有罪確定判決,改判陳男無罪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