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營共諜案起訴4人僅2人認罪!全遭羈押禁見 理由曝光

臺北地院認爲黃取榮、邱世元、何仁杰、吳尚雨4人不予羈押,對於國家刑權造成傷害,且4人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晚間諭知黃取榮、邱世元、何仁杰、吳尚雨4人羈押禁見。(報系資料照)

臺北地檢署偵辦前民進黨黨工涉共諜案10日偵查終結,臺北地方法院依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裁定黃取榮(左)及邱世元(右)等人羈押禁見。(範揚光攝)

檢調偵辦綠營共諜案,查出資深民進黨工黃取榮2003年赴陸,遭中共吸收逾20年,每年按季向陸方收受報酬,黃再吸收黨工邱世元、在總統府、外交部工作的吳尚雨、何仁杰將賴清德2023年以副總統身分出訪巴拉圭、吳釗燮與中南美洲友邦使節的談話、會議紀錄內容,泄漏給陸方,臺北地檢署今起訴黃取榮、邱世元、吳尚雨、何仁杰4人,黃男4人在押,移送臺北地院審理,臺北地院認爲黃取榮、邱世元、何仁杰、吳尚雨4人不予羈押,對於國家刑權造成傷害,且4人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晚間諭知黃取榮、邱世元、何仁杰、吳尚雨4人羈押禁見。

北院裁定指出,被告黃取榮否認犯行,但依卷證資料,認涉犯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2條第2項、國家安全法第7條第2項、洗錢防制法第19條等罪犯罪嫌疑重大。又依卷內證據,被告有逃亡、湮滅、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被告邱世元坦承犯行,依卷內資料,犯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2條第2項、國家安全法第7條第2項、洗錢防制法第19條等罪犯罪嫌疑重大。又依卷內證據,被告有逃亡、湮滅、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被告何仁杰否認犯行,但依卷證資料,認涉犯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2條第2項、國家安全法第7條第2項等罪犯罪嫌疑重大。又依卷內證據,被告有逃亡、湮滅、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被告吳尚雨坦承犯行,依卷內資料,犯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2條第1項之罪犯罪嫌疑重大。又依卷內證據,被告有逃亡、湮滅、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北院考量本案不予羈押對國家刑罰權之傷害,應大於羈押對被告權利之侵害而符合衡平性原則。現尚無其他替代手段足確保被告到庭審判之進行及無其他替代手段確保被告無湮滅、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並予以禁止接見、通信及授受物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