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營場污水處理 中市近半達標

臺中市共計118家露營場,約近半數已設置污水處理設施,符合《水污法》新規範。(臺中市環保局提供/陳淑娥臺中報導)

全臺露營蔚爲風潮,自3月1日起,露營場未設置污水處理設施,可開罰3萬至300萬元。臺中市共計118家露營場,環保局針對轄內露營場進行輔導與查覈,目前近半數已符合《水污法》新規範,環保局指出,初期以輔導爲主,但若民衆檢舉屬實就會開罰,呼籲業者儘速設置污水處理設施。

根據交通部觀光署資料,全臺約有1780家露營場,但部分露營場缺乏完善污水處理設施,致污水直接排放,對水體環境造成污染。因此,環境部修正公告「禁止足使水污染行爲」,規定水污染管制區內的露營場必須收集並處理污水,自3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中市府環保局陳宏益指出,臺中市共計118家露營場,已針對轄內露營場進行輔導與查覈,第1階段輔導調查約55家露營場符合《水污法》新規範,將持續配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輔導合法化,推行,但民衆若檢舉屬實就會開罰。

據瞭解,由於露營場多位於山坡地,要裝設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除了載送路途遙遠,時間安排不易外,另山坡地拉管線也相對困難,導致尚有一半露營場至今仍未設置污水處理設施。

環保局表示,新規管制對象爲露營場沖洗式廁所排水及生活雜排水,各露營場得依服務量能及場域特性,規畫適合的污水處理設施,且處理後排放水質應符合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放流水標準,如違反規定未設置污水處理設施,可處3萬元至300萬元罰鍰;另放流水水質超過標準,則處3000元至30萬元罰鍰。

針對營位設施屬可拆卸式帳棚的無痕露營場地,洗手檯污水得以非結構性管理措施,如設置截留過濾設備,且無明顯造成環境衛生孳生蚊蟲疑慮,但浴廁污水仍應收集並設置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處理。

市府觀旅局指出,臺中市列管露營場共118家,以和平、新社及東勢等地最多,其中18家合法,未合法100家,位於山坡地農牧或林業用地露營場佔約9成,已輔導64家業者申請第1階段土地容許使用,44家通過土地使用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