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新修訂監察法上路 留置法定時限由6個月延至14個月
大陸新修訂的《監察法》6月1日起施行,新法將留置的法定最長時限由六個月延長爲14個月。(圖/取自界面新聞)
大陸新修訂的《監察法》6月1日起施行。財新網指出,對於涉案被調查公職人員,新法在留置之外增加強制到案、責令候查、管護三項措施,並將留置的法定最長時限由過去的六個月,延長爲特殊情形下的14個月。
報導稱,《監察法》涉及大陸全體公職人員接受監察調查時的權利保障。2024年12月25日,中共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修改《監察法》的決定,《監察法》實施六年完成首次修改。
大陸在2016年底啓動監察體制改革,實現對公職人員的監察全覆蓋。2018年3月制定並實施的《監察法》規定各級監察委員會對公職人員的監察職權,包括監察機關及其職責、監察範圍和管轄、監察權限、監察程序等內容,實踐中成爲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的法律指南。
大陸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家法室負責人此前表示,此次修改《監察法》,根據反腐敗鬥爭的新形勢新任務,進一步授予監察權限,優化留置期限,爲以零容忍態度反腐懲惡,堅決打贏反腐敗鬥爭攻堅戰持久戰,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提供法制保障。
財新網表示,《監察法》第四章規定「監察權限」,是最受關注的內容。監察權限,也就是監察委員會可行使的監察調查措施,直接關涉公職人員接受調查時的權利保障。
修改後的《監察法》在第四章新增三個條文,對應三項新的監察調查措施—強制到案、責令候查、管護。這意味着,不再是所有涉案人員都必須留置,可以有其他處理方式。
所謂強制到案,《監察法》第20條規定,在調查過程中,對涉嫌職務違法的被調查人,監察機關可以要求其就涉嫌違法行爲作出陳述,必要時向被調查人出具書面通知。對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監察機關可以進行訊問,要求其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情況。
新法在前述基礎上增加強制到案措施,第21條規定:監察機關根據案件情況,經依法審批,可以強制涉嫌嚴重職務違法或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到案接受調查。
至於責令候查和管護,財新網指出,《監察法》起初規定,若被調查者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可對其採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留置。新法改變一味羈押的做法,在留置措施基礎上,增加非羈押的責令候查措施,以及短時間限制人身自由的管護措施。
根據新法第23條,被調查人涉嫌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若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懷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案件尚未辦結,但留置期限屆滿或對被留置人員不需要繼續採取留置措施等情形之一者,經監察機關依法審批,可對其採取責令候查措施。
對於未被留置但存在特定情形的人員,新法還增加了短時間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管護。對於管護場所,新法規定,採取管護措施後,應當立即將被管護人員送留置場所,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對於管護時間,監察機關作出管護措施的,應當在七日以內依法作出留置或解除管護的決定,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日至三日。
採外,新修訂的《監察法》對留置的最長時限也作出了調整。《監察法》原規定,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特殊情況下可再延長三個月,也就是說,留置最長時限爲六個月。
新法則明確對涉嫌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案件,經國家監察委員會批准或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留置期限,使得這類情形的最長留置時間爲八個月。
另,若省級以上監察機關在調查期間,發現涉嫌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另有與留置時的罪行不同種的重大職務犯罪或者同種的影響罪名認定、量刑檔次的重大職務犯罪,經國家監察委員會批准或決定,自發現之日起可以按照六個月的時限重新計算一次留置時間。這使得此類情形的最長留置時間爲14個月。
中共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負責人表示,延長留置期限是爲了適應監察辦案實際,解決重大複雜案件留置期限緊張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