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監察法的修訂動因是什麼?

《監察法》自2018年施行至今已滿七年,在推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保障反腐敗工作中發揮了統領性、基礎性作用。隨着監察實踐的發展,原有法律在程序規範、制度設計等方面已顯不足,存在條文原則性強、操作性弱及政治性濃等問題,亟需通過修法予以完善。原法在“宜粗不宜細”的立法理念指導下,主要着眼於爲重大改革提供法律依據,但也限制了法律對現實問題的迴應能力。隨着制度運行逐步成熟,立法條件日益完備,對《監察法》進行系統修訂成爲完善監察體系的重要舉措。202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監察法》修改決定,已於今年6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訂《監察法》順應了我國法律修改的總體趨勢與規律。自‬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建成‬以來,我國法律完善主要通過局部立法補缺和全局修法統一推進,本次修法正屬後者,是深化監察體制改革的現實需要。《監察法》實施已近七年,符合我國法律平均修改週期,且修改內容涉及監察措施、派駐設置、人權保障、程序規則等多個方面,具有必要性、緊迫性,積累了充分修改幅度。同時,儘管《監察法》爲基本法律,但此次僅對23條進行調整,條文數量由69條增至78條,體例和核心原則未變,不構成重大制度變革,符合憲法規定的“部分修改”標準,具備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的法理依據。

我國法律修改注重固化實踐經驗,國家監察立法是總結經驗、推廣成果的法治工程,制定《監察法》即固定了反腐新理念經驗,其起草吸收了改革試點經驗。深化改革立法是系統工程,《監察法》部分問題是有意“留白”,立法者對複雜問題擱置,佈置好了修改課題,啓動修法就是交“答卷”。如特約監察員制度,雖早在2018年已通過規範性文件確立,並在地方探索出差異化做法,後納入《監察官法》,本次則上升爲《監察法》實現了制度法定。對於原法未明確的留置場所看護制度,實踐中已積累了公安參與管理的成熟做法,並形成了相關規章,此次修法順勢確立公安機關負責省級以下留置場所看護勤務的安排。

法律制定後便‬會‬‬落後於時代發展‬,故修改法律是迴應社會關切、維持法律生命力的前提。隨着腐敗形態不斷變化,反腐工作面臨新挑戰,監察制度也出現新問題,對紀檢監察工作提出新要求,促使《監察法》必須與時俱進。實踐中,《監察法》制定時難以全面預見所有問題,如留置期限設計不合理,導致變相延長、辦案質量受影響等情況,需要延長留置期限以貼合實際。同時,《監察法》實施中還衍生出監察派駐全覆蓋受阻、監察強制措施單一化等新問題,地方監察機關爲此探索出“走讀式留置”等代償性做法。此次修改據此授予監察機關必要措施,構建配套體系,對提高監督執法實效性意義重大。

本輪《監察法》修改實現了原則與規則、權力與權利、制度與實踐的協調統一。諸如‬‬,通過‬明確“尊重和保障人權”爲監察原則,細化權利保護措施,提升制度人權保障的操作性;系統優化派駐機構設置,新增政協機關和事業單位爲派駐對象,並創設“再派出”制度,解決垂直管理單位監督難題;監察措施體系全面更新,增設“強制到案”“責令候查”“管護”等,完善對不同情形下監察對象的處置方式,兼顧效率與權利保障;強化程序規範與措施適用標準,迴應了實踐中程序不明、權力邊界模糊的問題;部分原有措施如談話函詢、調查實驗等獲得法律確認,增強監察操作體系的法治穩定性。

中共‬十八大以來,全國紀檢監察機關立案數量龐大,中管幹部立案審查調查人數衆多,中國清廉指數積分和排名也顯著提升。反腐敗依賴制度,制度需在實踐中優化,立法和法律規範體系優化要統籌兼顧制度多方面要素,兼顧現實與前瞻。修訂《監察法》既立足長遠,遵循法治規律,彰顯法治精神,又彙集民智、反映民意。如今本輪修法已圓滿完成,但監察實踐在發展,改革永不止步。此次修法吸收經驗、佈置課題,部分意見建議尚待探索、形成共識或改進工作。唯有科學檢視和省思現有制度,促進多方良性互動,積累推廣經驗,才能爲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提供長久法治動力,形成良性循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