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長文專欄》勿因噎廢食 應先修法整頓監察院
近期媒體揭露多位監委濫用公務車處理私務,凡此種種,已使其作爲官箴典範的公信力蕩然無存,坐實「養老院」、「酬庸院」之譏。圖爲監察院外觀。(資料照/鄧博仁攝)
近日,在野陣營對監察院發起改革倡議,立法院更於6月20日將成立「修憲委員會」之議案在朝野共識下逕付二讀。從黃國昌委員領銜,主張廢院並將其權力併入立法院;到羅智強委員提出保留監察院、但將監委改爲民選,皆直指當前監察院功能不彰、淪爲政治酬庸之沉痾。更有甚者,近期媒體揭露多位監委濫用公務車處理私務,凡此種種,已使其作爲官箴典範的公信力蕩然無存,坐實「養老院」、「酬庸院」之譏。
然而,不論是「廢院」或「改爲民選」,兩者都必須面對《憲法增修條文》所設下幾乎無法逾越的修憲高牆。此一現實,誠然令人氣餒,但正因路途艱險,我們更應在行動之前,清晰辨明哪一條路的終點,才真正通往權責相符、長治久安的「良制」。
一、五權憲法之傳承,豈能因噎廢食?
筆者以爲,任何廢除監察院的主張都屬「因噎廢食」的短視之舉。回首中華民國肇建至今114年,國父孫中山先生融會數千年中國「御史諫官」之傳統,並深察西方三權分立之流弊,獨創五權憲法。其將監察權獨立於立法權之外,正是爲防杜「議會專制」之禍害,避免國會權力過度膨脹,淪爲政治鬥爭的工具。
今日監察院之弊病,其病竈不在於「制度設計」,而在於「人事執行」。問題不在於應否有監察院,而在於被提名者是否適格。同理,我們不會因個別立法委員失職就主張廢除立法院,又豈能因部分監委行徑荒腔走板,就全盤否定國父傳承至今的憲政基石?放眼同樣承襲五權憲法的考試院,雖亦有存廢之議,卻尚能恪守分際,未聞重大濫權爭議。可見,制度本身並非罪魁,執行者之心態與操守,纔是關鍵。
二、修憲路遙,當務之急在「修法」。
既然修憲工程浩大,短期難以竟功,且社會對立、朝野缺乏共識,是否意味着只能坐視監察院繼續沉淪?筆者以爲不然。當前最直接、務實之途,應是先透過「修法」而非「修憲」,從根源上杜絕政治酬庸。
立法院應儘速修正《監察院組織法》第三條之一,將其中易滋酬庸爭議的資格條款予以刪除,亦即「曾任立法委員一任以上或直轄市議員二任以上,聲譽卓著者」(第一款)及「清廉正直,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第六款)。
此議或有違憲、限縮總統提名權之質疑,然筆者以爲不然。總統固有提名之權,然立法院亦有同意之責。法律明定資格,並非架空總統提名權,而是爲立法院行使同意權提供客觀的參考標準,以落實《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之精神。刪除上述條款後,《監察院組織法》中仍保留了諸如資深法官、檢察官、公務員、大學教授、專業人士等資格,足供總統從中遴選真正具備專業與清望之士。
三、掌握契機,爲下屆監委提名鋪路。
國父孫中山先生在天之靈,想必不願見爲防腐、倡廉而設計的監察院,淪落至此。綜上,筆者期盼,朝野能超越黨派,先修法,再將「修憲」作爲凝聚長期共識的目標來進行社會對話,並將「保留監院但監委民選」之藍圖作爲對話核心。此倡議亦期盼能獲得現任監察院副院長、風評俱佳的李鴻鈞先生之支持。
更重要的是,現任監察委員之任期將於明年7月31日屆滿。立法院應把握時機,趕在「大罷免」及新一輪監委提名之前,先以「修法」將這個沉痾已久的機關清理門戶。與其追求短期內難以竟功的修憲,不如立足當下,先從最可行的法制改革着手。畢竟,民主法治的進程從來不是一蹴可幾,而是在理想的指引與務實的踐履中,一步一腳印地邁向「法制到法治,以臻良制」的境界。(作者爲律師、超國界法律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