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長文專欄》救濟絆腳石 立委應速修訴願爲選擇性

行政院統刪補助款,藍營多位縣市首長日前赴政院提訴願。(本報資料照片)

近日藍營縣市首長就行政院以立法院刪減總預算爲由,大砍地方補助款一事,浩蕩親赴行政院遞狀訴願,箇中是非曲直,自有公論。然地方政府向作出原處分的行政院提起訴願,無異與虎謀皮,卻因訴願乃提起行政訴訟必經之路,而須上演「望青天」戲碼,更凸顯我國訴願制度淪爲虛耗資源及官官相護之程序。

筆者自前年(民國112年)6月以來,已3度爲文鍼砭,然未見當局(包含立法院、行政院與時任亦爲法律人之蔡英文總統)省思,今爰再提筆。

一、百年訴願牛步,改革掛一漏萬。

《訴願法》自民國19年制定,90餘載倏忽而過,制度改革卻牛步蹣跚。立法者曾爲避免行政院藉訴願審議干預獨立機關運作,爲特定機關「解脫」:如民國104年修正《公平交易法》、107年修正《廣播電視法》與《有線廣播電視法》,乃至111年修正《衛星廣播電視法》,均明定對公平會、NCC等獨立機關處分不服者,得免經訴願,逕提行政訴訟。

然改革卻掛一漏萬,不成體系。如中選會同爲獨立機關,其處分卻仍須經行政院訴願,獨立性何在,令人費解。本次地方政府向行政院興訟,更將《訴願法》第四條第八款「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處分者,向原院提起訴願」的弊病暴露無遺。行政院的決策竟由行政院自行審斷,無異「球員兼裁判」,吾人僅能將對公平正義的奢求,寄望於「敗訴法院」之稱的行政法院;至少,《憲法》第八十條尚賦予法官的獨立審判之保障,讓公平正義的追求有所寄託。

二、地方訴願亦步亦趨,德國經驗足堪借鏡。

當地方首長們向中央叩問公道時,彼等治下的縣市政府,其訴願機制又豈能自外於制度性困境?筆者服務的律師事務所近60年來爲海內外客戶處理與政府機關的爭議,所見證的「酸甜苦辣」,更是罄竹難書。人民對政府與法律產業能夠提供「妥速且有效」審判的信心,便是在一次次訴願程序中,點滴流失。

以筆者自身的房屋稅案爲例,2007年遭臺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錯課而訴願,亦遭駁回,即爲一例。同樣是行政機關「自我審查」,其結果之「蒼白、貧瘠、沒有意義」,與今日地方政府對中央訴願的期望,何其相似!若各縣市政府自身訴願會亦多以機關本位思考,則今日地方首長對中央訴願的信心,無異五十步笑百步。

反觀訴願制度源頭—德國,其「先行審查程序」近年曆經深刻反思與變革。諸如巴伐利亞邦、下薩克森邦及北萊茵-西伐利亞邦等,均已大規模廢除訴願,或將其改爲「選擇性訴願」,賦予人民自行決定是否提起訴願或直接訴諸法院,或僅於極少數例外(如考試成績、學校處分)保留強制訴願,足見訴願制度並非神主牌,揚棄僵化訴願制度已是先進國家法治趨勢。

三、廢除或改爲選擇性,立院改革莫再空等。

我國訴願制度行之近百年,只見「法制」而不聞「法治」;人民不蒙其利反受其害,仍須先經一道「可能徒勞」的程序,方能叩關行政法院。值立法院藍白陣營掌握多數,且面臨「大罷免投票」,正屬大刀闊斧改革契機;而此刻提訴願的地方首長更應聯名支持修法,吹起全面改革之號角。

基上,立委諸位應考慮廢除《訴願法》,讓行政救濟全面迴歸司法審判。倘評估直接廢除恐有違《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願權之虞,則應仿效德國,將「強制訴願」改爲「選擇性訴願」,並於「大罷免投票」前完成修法,賦予人民自行決定救濟途徑的權利,方爲真正利國利民,以建立「值得驕傲的法律產業」、使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從「法制」真正邁向「法治」,以臻「良制」之境地。(作者爲提出不同意見之前訴願委員-納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