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讀小孩被天降烏龜砸死飼主和物業責任
大象新聞記者 林林
2024年底,韶關市民趙某夫婦帶孩子在小區玩耍時,一隻從天而降的烏龜砸中孩子頭部,孩子被送往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經調查,墜落的烏龜系小區業主張某飼養。武江區人民法院經一審判決張某須向趙某夫婦賠償128萬元,而物業及其保險公司無需擔責。這一判決結果讓張某難以接受,他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韶關市中院,6月9日,韶關市中院發佈消息,經調解,趙某夫婦與張某達成調解協議,趙某夫婦同意張某分期償還賠償款128萬元,並給予其30天的寬限期。
那麼,法院爲何會作出這樣的判決呢?河南有道律師事務所主任馬偉對此案進行了深入解讀。
飼養人承擔嚴格責任,無可推卸
依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動物飼養人對動物負有管理責任。在本案中,張某作爲烏龜的飼養人,因管理不善導致烏龜高空墜落,造成了如此嚴重的後果,構成了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無論張某是否存在主觀故意,他都需要爲這一損害後果承擔責任。法院一審及二審調解均認定張某應承擔全部 128 萬元的賠償責任,這清晰地體現了動物飼養人嚴格責任原則。
物業免責體現過錯責任邊界
趙某夫婦主張物業擔責,但未獲法院支持。關鍵在於《民法典》對建築物管理人的責任有明確規定,只有在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時才需擔責。本案中,烏龜墜落是由於張某個人管理過失所致,與樓體本身的安全性或物業的日常管理並無直接因果關係。因此,物業無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一判決精準地劃分了私人行爲與管理責任的界限,明確了各方的責任範圍。
二審調解,司法溫度的彰顯
在二審過程中,韶關市中院通過調解,促成了趙某夫婦與張某達成調解協議。趙某夫婦同意張某分期償還賠償款 128 萬元,並給予其 30 天的寬限期。這一調解方案既保障了受害家庭獲得賠償的權利,又緩解了張某的短期支付壓力,體現了民事訴訟調解制度在平衡公平與效率方面的優越性。
案件啓示:強化風險意識,釐清責任邊界
這起案件給所有人敲響了警鐘。所有高空空間的使用者,無論是飼養寵物、放置花盆還是其他物品,都必須強化風險意識。任何的疏忽都可能引發嚴重的後果,甚至面臨鉅額的賠償責任。同時,釐清物業責任邊界也至關重要,這有助於推動精準追責,督促個體履行安全義務,共同構建一個安全的生活環境,守護我們“頭頂上的安全”。
審覈:閆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