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配亞亞不服移民署處分抗告案 最高行政法院駁回:無急迫性

陸配網紅劉振亞(中)涉武統言論遭處分限期離境,她聲請暫時處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她也於25日當天離臺赴中國福州。最高行政法院指原處分未排除她以依親以外的合法名義來臺,今駁回抗告。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陸配劉振亞經營抖音「亞亞在臺灣」,因曾聲稱「大陸武力統一臺灣,已經不需要其他的理由了呀」,移民署認言論危害國家,廢止依親居留許可、限10天內離境。劉女聲請停止執行,臺北高等行政法院21日裁定駁回,她25日離臺,但先前不服北高行的裁定提抗告,最高行政法院今以無重大難以回覆損害,駁回她的聲請,全案確定。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原處分是限令劉女於收受函文後10日內出境,並未直接強制她出境,且未指定強制出境的日期,無「有急迫情事而有停止執行之必要」,聲請不符行政訴訟法要件,因此駁回。

最高行政法院評議認爲,內政部廢止劉女依親居留許可,依現有證據仍難認定合法性有明顯疑義,且原處分未排除她以依親以外的合法名義來臺,劉女的丈夫也可以前往大陸團聚,2人的子女也還有丈夫可照護教養,以今日交通、通訊便利程度,難以認定會立即造成她與配偶、家庭感情難以維繫,或子女無從受妥善照護、教養等重大難以回覆的損害。

除劉振亞外,丈夫黃冠宏和3名等子女也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臺北高等行政法院25日也裁定駁回。

劉振亞25日晚間8點45分從松山機場搭乘廈門航空班機飛往福州。劉振亞委任律師葉慶元、劉秉森聲請停止執行,曾任臺北市府法規會主委、國民黨中央委員會考覈紀律委員會主委的葉慶元連日來在臉書上發文,稱「我國目前根本沒有立法禁止仇恨性及鼓吹戰爭言論」,沒有立法禁止就直接驅逐出境,還叫自由民主人權法治國家?

劉振亞和我國公民結婚,她有2子1女,劉女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依親居留,但劉女居留期間,於網路社羣平臺「抖音」開設「亞亞在臺灣」頻道,她2024年5月間及2025年1月間上傳抖音的多部影片,遭檢舉宣揚中共武力統一中華民國。

移民署約談後認定劉女涉有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14條第1項第4款「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情事,3月12日處分廢止劉女的依親居留許可,且5年內不許可再申請。移民署同年月15日再命劉女應於文到翌日起10日內出境。

劉振亞辯稱自己的話被扭曲,但陸委會拿出中國官媒轉貼劉振亞的短影音佐證,堅稱「有沒有宣揚武統不必辯論」。

劉女3月20日向內政部及訴願機關申請停止執行,按照處分,劉女須於3月25日前離境,她3月21日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北高行指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0條規定,應禁止任何鼓吹戰爭的宣傳,而我國也已頒訂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將條款內國法化,以網路社羣媒體散佈「支持中國大陸武力統一中華民國」,確實屬宣傳鼓吹戰爭。

北高行表示,當庭播放劉振亞在抖音的3部影片,依劉女影片的前後脈絡、社會通念判斷,她顯然散佈「支持中國大陸武力統一中華民國」,有鼓吹戰爭宣傳的事實,不能僅以劉女所述「我主張和平統一,因爲我們兩岸都是中國人,中國人不該打中國人」單一片段,就認定劉女言論「只是反對臺灣獨立,並無鼓吹戰爭宣傳」,且客觀上足認她的言論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

北高行認爲劉振亞的言論鼓吹戰爭,且她沒有中華民國國籍,成長背景與我國人民不同,衡量大陸人士居留的私權利與我國社會安定的重大公共利益,劉女聲請停止執行無理由,裁定駁回。抗告後今仍遭最高行政法院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