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面寫「停」要雙腳着地纔算?臺東警:重點是車速歸零

▲遇「停」字標誌怎麼做?警方:速度歸零、確認左右安全再前行。(圖/記者楊晨東翻攝)

記者楊晨東/臺東報導

近期臺東地區流傳「行經市區路口若未將雙腳着地會被警方開單」的傳聞,引發機車族熱議。臺東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特別出面澄清,駕駛人在路面見到「停」字標線、紅色八邊形「停車再開」標誌或閃光紅燈號誌時,並非一定要「雙腳着地」,而是必須將「車速降爲零」,確認橫向無車輛與行人後,方可安全起步。

警方說明,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11條,閃光紅燈代表「停車再開」,駕駛人應先減速接近路口,完全停車後讓幹線車優先通行,再確認安全續行;而第177條亦明定,「停」字標線與「停車再開」標誌具有相同意義,車輛須確實停車後再開。若駕駛人行經設有「停車再開」標誌、「停」字標線或閃光紅燈號誌之路口,未依規定停讓,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8款,將處以新臺幣600元至1,800元罰鍰。

交通警察隊隊長吳升忠指出,遵守交通號誌與標誌不僅是法律義務,更關係到自身與他人生命安全。無號誌及閃光號誌路口常見事故多因駕駛人未依規停讓、搶快通行等行爲造成,例如支道車未禮讓幹道車、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左方車未禮讓右方車等。警方呼籲駕駛人,遇到閃紅燈或「停」字標誌時,應確實「停車再開」,確認左右安全後再前進,讓「停」與「讓」成爲共同的交通守則,共同維護安全、有序的用路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