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軍中尉排長翻拍部隊400人電話外傳 法院判6月:不得易科罰金

潘姓前陸軍中尉排長因積欠債務,在LINE上遇到聲稱可以協助債務整合的人士,對方要求他提供軍中同袍電話,可以調降手續費;潘竟將部隊緊急召回名冊中約400名軍人及親屬電話翻拍傳送,臺南地院依違反個資法判刑6月,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陸軍第八軍團五四工兵羣前潘姓中尉排長(今年2月1日退伍)去年3月間因財務狀況不佳,與LINE暱稱「錢像米」的不明人士取得聯繫後,對方表示可以協助債務整合,並得知潘是職業軍人;錢像米請潘提供軍中同袍電話,就可以調降債務整合手續費。

潘姓前中尉排長明知緊急召回名冊是戰時或軍中遇有緊急狀況,作爲聯繫軍人之用,屬於應秘密的文書;但他利用代理後勤官職務機會,去年3月21日取得五四工兵羣緊急召回名冊(載有軍人單位、級職、姓名、地址、住家電話及手機號碼,及親屬資料)電子檔。

潘在臺南市新化區知義營區將電子檔加以編輯,留存軍人及其親屬約400人住家電話及手機號碼(僅記載住家電話、手機號碼而無姓名、地址等其他個人資料)後,印成紙本並翻拍照片,去年3月27日晚上10時許,將5張照片傳送給錢像米。

案經憲兵指揮部臺南憲兵隊移送臺南地檢署偵查起訴,臺南地院審理時,潘承認犯行;法院認爲潘觸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公務員泄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20條規定,而犯同法第44條、第41條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法院指出,潘以一行爲觸犯數罪,爲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依個資法處斷,並應依個資法第44條規定加重其刑;審酌潘侵害五四工兵羣軍人及其等親屬約400人隱私權、資訊自主決定權,且攸關國家軍隊緊急召回事務,所爲實應非難。

法院考量,潘犯後承認犯行,但沒有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調解等,依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判刑6月,所宣告之刑不得易科罰金;至於得否易服社會勞動,應由執行檢察官於判決確定後依相關規定審酌。

潘姓前陸軍中尉排長將部隊緊急召回名冊中約400名軍人及親屬電話翻拍傳送,臺南地院依違反個資法判刑6月。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