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父駕橡皮艇偷渡來臺尋出路 桃園地院判刑8月

大陸41歲宋姓父親稱爲讓學美髮兒子有更好出路,今年5月15日和17歲兒子以橡皮艇從福建偷渡到桃園觀音沙灘。桃園地檢署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起訴宋父。桃園地方法院26日宣判,處有期徒刑8月,法院也提到,大陸地區屬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尚無適用《刑法》外國人驅逐出境之餘地,事屬行政機關裁量權,非法院所應審究。(賴佑維攝)

大陸41歲宋姓父親稱爲讓學美髮兒子有更好出路,今年5月15日和17歲兒子以橡皮艇從福建偷渡到桃園觀音沙灘。桃園地檢署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起訴宋父。桃園地方法院26日宣判,處有期徒刑8月,法院也提到,大陸地區屬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尚無適用《刑法》外國人驅逐出境之餘地,事屬行政機關裁量權,非法院所應審究。

檢方調查,住在雲南農村的宋姓工人因家境不佳,希望從事美髮的兒子到臺灣尋得其他出路,事先在購物網拼多多購買橡皮艇寄到福建,他到福建取貨後,還準備2個20公升油桶、1個30公升油桶、10包乾糧及牙刷等盥洗用具,5月15日上午6時從距離我國海岸約68海浬的福建省平潭縣君山鎮某海岸,以掛着引擎的充氣式橡皮艇渡海,行駛約11小時30分,下午5時30分許抵達我國桃園市觀音區海水浴場附近沙灘。

檢方認爲,宋父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大陸地區人民未經許可,不得進入臺灣地區的規定。此外宋父爲成年人,與少年共犯此案,請法院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加重其刑。

因宋坦承犯行,法院改行簡式審判程序,處有期徒刑8月。院方提到,宋父爲求入境臺灣地區,竟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以自行駕駛橡皮艇方式橫渡臺灣海域入境,重大損害我國國家安全及政府對入出國管理之正確性,所爲應嚴予非難。

法院又說,惟念及宋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宋父犯罪之動機、手段、情節、素行、智識程度、家庭及經濟狀況、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處有期徒刑8月。

法院也提到,宋父爲《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條第4款所規定之大陸地區人民,而依同條第2款規定,所稱大陸地區,乃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故大陸地區人民尚無適用《刑法》第95條外國人驅逐出境之餘地,至依其身分,是否有前開條例第18條所定強制出境之適用,事屬行政機關之裁量權範疇,非桃院所應審究,並予敘明。